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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刑法真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1-08-23 10:35:45 字号

1、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10题)

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一般认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的,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闻接正犯的表述错误。故A项错误。B项,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人具有共同故意,但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如果共犯人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故B项错误。C项,对向犯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具体有三种情形:(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的行为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这种情况叫片面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因此,在片面的对向犯中,仅一方构成犯罪,另一方不构成犯罪。故C项错误。D项,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实施共同犯罪。片面的共犯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对于片面共犯,对知情者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者按照单独犯罪来处理。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因此,即使共同犯罪需要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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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二9题)

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

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

C、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

D、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教唆犯的规定。A项,就文理解释而言,“教唆他人犯罪”既包括一人教唆他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去实施犯罪的情形,也包括数人共同教唆他人故意犯罪的情形。故A项正确,不当选。B项,教唆他人犯罪的,我国刑法对其没有独立的处罚原则,而是将教唆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区分为主犯、从犯来处罚。所以教唆犯也可以是从犯。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即使肯定这种教唆行为成立间接正犯,但由于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当认为这种情形的间接正犯也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故应对其适用“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即此处的“犯罪”不是责任形态,而是违法形态。故C项正确,不当选。D项,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二人以上故意犯罪的,才成立共同犯罪。即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不按照共同犯罪处理。故D项错误,当选。

3、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6题)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二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过失砸死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处由于甲、乙二人都有实行行为,对结果都有因果力,不必借助“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处理原则就可以认定二人的刑事责任。即使中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甲、乙也可以分别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故A项错误。B项,对于故意杀人罪这样的即成犯,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在犯罪既遂前有犯意联络。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显然是在乙杀人之后参与,所以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甲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成立窝藏、包庇罪。乙犯罪后藏匿的行为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所以甲、乙也不构成窝藏、包庇罪的共同犯罪。故B项错误。C项,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虽然甲也利用了职务之便,但是没有处分自己管理、主管、经手或者经营的公共财物,因此不能成立贪污罪。乙成立保险诈骗罪,甲为其提供证明予以帮助的,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故C项正确。D项,在一方犯罪行为结束后,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不能成立共犯。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的,乙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甲不成立乙犯罪的共犯,而是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乙犯罪后的逃避抓捕行为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所以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故D项错误。

4、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2012年卷二55题)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对向犯。ABC项,对向犯(对立的犯罪)是理论上必要共犯的一种分类,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分为三种情况:(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和法定刑不同,如受贿罪与行贿罪;(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是采取立法者意思说的观点,则认为立法者仅将贩卖规定为犯罪,将对向的购买行为认定为不可罚。所以不可以将购买者的行为当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来处理。基于上述理论,则A项不构成共犯,B(重婚罪)C(行贿受贿罪)构成共同犯罪。故BC项正确,A项错误。D项,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的,成立独立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本身是实行犯和帮助犯的关系,但是刑法特别地将帮助组织卖淫的行为独立规定为新罪的实行行为。严格地说,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已经不再是共同犯罪关系,也不得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但是出题者可能认为在理论上还是满足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的。故D项正确。

5、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55题)

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由于教唆、帮助、正犯都属于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惹起形态,所以彼此之间的错误在更轻的惹起形态内重合的,就在重合的限度内肯定犯罪的成立。出于教唆的意思却成了帮助的,成立帮助犯;出于帮助的意思却成了教唆的,仍成立帮助犯。甲出于教唆的意思却强化了早有犯意的乙,是主观教唆、客观帮助的情况,重合在帮助犯的范围内,认定为乙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故A项正确。B项,承继的共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或者帮助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包括承继的正犯和承继的帮助犯。中国刑法界承认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所以乙的敲诈行为完成,但是在既遂前,甲加入进来以帮助乙实现犯罪的意思帮其收钱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承继的帮助犯。故B项正确。C项,正常的职业行为帮助了犯罪是否成立共犯,判断的标准是对他人实施犯罪是否明知。明知对方犯罪仍然提供业务帮助的,是共犯,此时正当业务行为不能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不明知对方犯罪而进行正常服务的,不是共犯。甲明知乙买羊角锤是为了伤害丙,仍然卖锤给乙,成立乙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故C项错误。D项,身份犯,指成立犯罪要求主体具有一定的属性,从而对该犯罪的成立范围予以限定。普通人(无身份者)不能成立身份犯的正犯,既不能成立直接正犯,也不能成立间接正犯。国家工作人员乙坚决拒绝受贿,没有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成立受贿罪。乙的妻子甲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单独成立受贿罪,也不能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甲如果收受钱财后利用丈夫的职务之便为请托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只是收钱,但没有其他行为的,不构成犯罪。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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