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网校 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真题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1-08-19 10:15:30 字号

1、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2011年卷二54题)

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曰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

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A项,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依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只要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就成立该罪的既遂。所以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儿童之后,就已经成立拐卖儿童罪的既遂。既遂之后不能再成立此罪的中止。B项,依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也是行为犯,绑架罪中的利用被绑架人近亲属或其他人的忧虑勒索财物以及其他不法目的都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即使客观上没有实现,只要行为人以实力控制了被绑架人,就成立该罪的既遂。C项,依据《刑法》第120条的规定,参加恐怖组织罪属于行为犯,行为完成并且已经参加了恐怖活动,属于既遂。D项,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不还的,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既遂。丁挪用公款4个月,属于犯罪既遂。

免费领取《2020-2016年法考真题答案》,五年真题、刷题必备>>

考证资料二维码.png

扫码领取

2、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2014年卷二54题)

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

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

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A项,行贿人乙将银行卡交给国家工作人员甲的时候,甲就已经收受了“贿赂”。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收受财物”而不是消费财物,所以甲成立受贿罪既遂。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保持一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乙共谋杀人,即使甲未去犯罪现场,但因乙按照甲教授的方法杀丙既遂,则甲也对该既遂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帮助犯的既遂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帮助实行犯制造了既遂结果;第二,帮助行为与既遂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即既遂结果的发生离不开帮助犯的作用。由于甲将钥匙放错了位置,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也就是说甲的帮助行为与乙的既遂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帮助犯的未遂。故C项正确,当选。D项,如何判断犯罪是处于暂时性停顿还是处于终局性停止,只有是终局性停止,才构成犯罪形态,判断标准为:一是看行为人主观犯意是否完全消除;二是看行为人客观犯罪行为是否彻底结束。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此时甲的主观犯意已经消除,并且其犯罪行为已彻底结束,丙未死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犯罪未遂。故D项正确,当选。

3、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2003年卷二42题)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考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间的关系A项,甲成立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李某成立犯罪预备。B项,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乙就故意杀人罪成立犯罪中止。C项,丙离开现场时,故意杀人罪已呈现终局性形态,因为人没死,所以是犯罪未遂。之后的抢救行为只能属于犯罪未遂后的悔过补救行为。一个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形态,成立了未遂,就排斥中止。D项,丁主观上以为是中止,客观上是未遂,对这种认识错误按照主观来定,丁成立犯罪中止。这也表明,防止措施与结果未发生之间不要求有因果关系,即结果未发生不要求是中止行为的功劳。故BCD项均正确,A项错误。

4、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6年卷二54题)

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考点:着手的判断、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犯罪既遂的判断A项,“着手”的判断标准是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时或强取财物时是着手,之前是预备行为。甲乙没有开始实施暴力,所以尚未着手,在预备阶段被迫放弃,构成犯罪预备。B项,行为人对客观障碍存在认识错误时,处理标准是: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如果主观上误以为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即以为只能未遂,但实际客观上仍可以继续。结论:按主观定,定未遂。因此甲构成未遂。C项,因为未着手,所以是犯罪预备。D项,诬告陷害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当司法机关看到诬告信时,他人的名誉便已受损。因此,诬告陷害罪的既遂标准是司法机关收到诬告信准备启动调查程序,而不是诬告陷害成功。因此甲构成诬告陷害罪既遂。故ACD正确,当选。[提示]当前的贪污贿赂犯罪已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

5、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53题)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的认定。A项,犯罪中止的核心要素是行为人主动放弃行为计划,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出现。甲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在被害人未死的情况下,主动放弃了继续杀人,采取了积极救治的措施,即便甲没有采取救治措施被害人也不会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非因果性中止),因为成立犯罪中止并不要求救治行为是被害人未死的原因。故A项错误。B项,乙收起刀子并不是放弃犯罪,而是相信了被害人的言语,以为对方服软,准备用更省力的方式获取财物。结果被害人趁机逃跑的,乙成立抢劫罪未遂。故B项正确。C项,丙实施盗窃行为,主观上计划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客观只盗窃了达不到起刑点的财物,成立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犯罪未遂。故C项正确。D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在资助行为完成时即既遂,并不需要被资助者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丁的行为已经成立该罪既遂。故D项错误。

报考关注>>2021法考主观题报名时间|法考报考条件

备考资料>>免费领取讲义书籍,包邮|法考历年真题

法考临考班新上线:串讲考点+真题剖析,冲刺逆袭,2021不留遗憾!点击前往>>

加法考学霸君ks233wx19好友领《2020年法考真题答案》、包邮送《法考精编讲义》教辅、享一对一报考答疑。

历年真题进备考群

法考历年真题.jpg

微信群.png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233网校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课程 0元畅享 题库 资料包 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