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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诉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8.6)

来源:233网校 2021-08-06 10:22:02 字号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2016年卷二27题)

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

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

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

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据此,A选项中是被害人而非犯罪嫌疑人系精神病人,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关于正当防卫的证据不属于上述三种证据之一,B选项错误。C选项属于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所以正确。D选项是犯罪嫌疑人刚满16岁的证据,制造毒品且已满16岁,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据此,D选项错误。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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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25题)

A、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B、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

C、检察院讯问小沈时,武某可在场

D、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并案审理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辩护人的范围和权利。《最高法解释》第40条第2款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第40条第3款规定:“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因此,钱乙因其近亲属的身份而获得辩护资格。《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本题中,首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款规定,钱乙以钱甲的近亲属身份被委托为辩护人,而不是律师身份,其次,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告知主体是人民检察院,不是公安机关,再者告知前提是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家属要求,且是可以告知而不是“应当”,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法条中未规定律师在场,故C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51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一)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三)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四)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第5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别提起公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及时建议人民法院并案审理。”本题中,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审理需满足不宜分案起诉情形,故D项错误。本题选A。

3、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25题)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律师辩护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该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据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见,除上述特定的证据外,对于罪轻证据等,辩护人没有义务告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据此,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可见,除上述特定的情形外,辩护律师对于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保密。据此,D选项错误。本题选B。

4、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2015年卷二68题)

A、黄某

B、袁某

C、袁某的儿子

D、小付的父亲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申请回避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32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本案中,黄某是被告人小付的辩护人,袁某是自诉人,袁某的儿子是袁某的诉讼代理人,小付的父亲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均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故ABCD均正确。本题选ABCD。

5、林某盗版销售著名作家黄某的小说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一审和二审后,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案的回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67题)

A、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甲系林某辩护人妻子的弟弟,黄某的代理律师可申请其回避

B、一审书记员乙系林某的表弟而未回避,二审法院可以此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C、一审合议庭审判长丙系黄某的忠实读者,应当回避

D、丁系二审合议庭成员,如果林某对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的裁判不服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丁应当自行回避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回避的适用人员。《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根据《最高法解释》第37条规定,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A选项中,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甲属于审判人员,是回避对象,黄某的代理律师属于诉讼代理人,属于回避的申请主体,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违反回避制度的;……”故B正确。C选项中,丙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其是否应当回避要视是否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并非必须回避的对象。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29条第2款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故D错误,丁无需回避。本题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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