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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卷一真题及答案(20)

来源:233网校 2021-07-12 11:20:32 字号

96、甲拿着包坐在公园长椅上,乙看着就默默坐他旁边。甲离开时忘记将自己的包拿走,乙见甲离开,迅速将包拿走。甲走出十米突然想起了自己的包,返回原处未看见包与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甲虽然离开,但该包仍然归甲占有

C、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D、甲忘记将该包拿走,该包就是无人占有的财产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与侵占罪区别,为重要考点。对自己的包只是短暂遗忘,该包仍由甲占有。乙不仅看到了包,而且看到了包的主人,乙取走包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侵占罪要求将他人所有而被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乙没有占有甲的包,不构成侵占罪。A、B两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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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李某因涉嫌多次盗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李某盗窃罪并对其盗窃所得的赃款赃物进行追缴。以下哪些赃款赃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

A、李某将盗窃所得的价值100万元却以10万元卖给古玩店的古董

B、李某赠予其女友的价值一万元的金项链

C、李某通过网络二手买卖平台将价值8000元而以6000元转卖他人的智能手机

D、李某用于偿还赌债的4万元盗窃赃款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赃款赃物的追缴,为基础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1)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4)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据此,A、B两个选项属于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D选项属于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应当予以追缴。而C选项,网络二手买卖平台转卖,属于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不予追缴。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98、甲犯合同诈骗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开庭审理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B、法院若认为本案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C、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法院于是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D、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对本案开庭审判,于2018年10月12日判决甲有期徒刑5年,则本案已超过法定审判期限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简易程序的审理,为重要考点。A、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据此,A、B选项正确。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据此,简易程序的适用前提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可,并不要求对指控的罪名也没有异议,故C选项错误。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D选项中,甲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符合延长至一个半月的情形,并没有超期。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

99、未成年人甲(17周岁,还有两个月满18周岁)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被A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A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两日后甲满18周岁。A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甲犯新的盗窃罪,A区人民检察院对甲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区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公开审判,但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B、A区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只需征得他的父亲同意就能适用

C、本案中A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是违法的

D、A区人民法院立案时甲未满20周岁,本案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重要考点。A.选项,《刑诉解释》第467条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本案中,甲在移送审查起诉两日后己满18周岁,不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本案依法应当公开审判。另外,《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本案中,由于甲犯罪时不满18周岁,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因此,公开审理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A选项正确。B.选项,《刑诉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不仅要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还得征得辩护人的同意才能适用。据此,B选项错误。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本案中,甲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对其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故C选项错误。D.选项,《刑诉解释》第46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1)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2)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本案中,尽管甲在犯新的盗窃罪时己经满了18周岁,但其在实施故意伤害罪时未满18周岁,且法院立案时未满20周岁,本案是针对甲故意伤害罪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的,符合少年法庭审理的条件,由少年法庭审理。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司法解释并没有使用应当二字,但根据共同犯罪案件及其他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决定可以推断,前面符合条件的案件是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的。据此,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D。

100、甲市乙区卫健局以韩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为由,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和罚款7000元的决定。韩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韩某应当向市卫健局提出复议申请

B、行政复议期间,卫健局不得改变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C、韩某申请复议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韩某补正

D、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由1名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复议相关内容,为重要考点。A选项错误,不选。《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韩某可以向市卫健局或者乙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选项错误,不选。《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C选项正确,当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D选项错误,不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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