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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卷一真题及答案(4)

来源:233网校 2021-06-23 14:33:15 字号

16、中国甲公司从意大利乙公司进口珠宝饰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卖方负责安排航空运输。意大利乙公司委托航空货运代理人在意大利安排丙航运公司运输,后因飞行故障丙公司飞机在航空站外降落,导致货物受损。根据《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和《1980年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合同中有质量保证条款,则货损应由卖方负责

B、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C、因货物于航空站外降停发生损害,丙航空公司可免除责任

D、乙公司有义务为该批货物投保商业保险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卖方对本案中货损是否负责属于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问题。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1980年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第67条的规定应依下列方式转移风险:(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据此,只要货物已经交给承运人,本案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卖方对之不用承担责任。A项错误。航空运单是由承运人出具的证明承运人与托运人已订立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输单证。它与海运提单不同,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因为航空运输速度快,没有必要通过转让单证来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在实际业务中,航空运单一般都印有“不可转让”的字样。因此,B项正确。依《华沙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负责。航空运输期间包括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整个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题中丙公司飞机“在航空站外降落”,仍然属于航空运输期间,丙公司要承担货损责任。C项错误。卖方是否有义务为该批货物投保商业保险,要看买卖双方的具体约定,题中只表明“合同约定由卖方负责安排航空运输”,并未谈及有关投保的约定,D项说法无根据,错误。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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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希腊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许可协议,授权其在亚洲地区独占使用其某项发明专利,许可期限10年,标的额3.6亿元人民币,协议选择中国最高院国际商事法庭管辖。协议履行期间,因为甲公司又给予荷兰丙公司以同样的专利许可,乙公司向国际商事法庭起诉甲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国际商事法庭判决不服的,可在最高院本部申请再审

B、有丰富经验的希腊法学家西蒙可以被国际商事法庭遴选为法官参与本案审理

C、如果双方无异议,希腊文字的证据材料无须提交中文译本

D、在希腊获得的证据只要经公证和认证,即可采用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款:“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16条第1款:“当事人对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据此,A项正确。《规定》第4条:“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另外,根据《法官法》第12条的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有中国国籍。故希腊法学家西蒙是不能被国际商事法庭遴选为法官的,B项错误。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规定》第11条提及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是最高院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保障与促进国际商事法庭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支持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而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可以由外国人担任。不要将两者混淆。《规定》第9条第2款:“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此指英文证据材料,且须对方当事人同意,方可不提交中文翻译件。“希腊文字”的证据材料是不满足该项条件的,C项错误。《规定》第9条第1款:“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均应当在法庭上质证。”在希腊获得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质证。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

18、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签订1亿美元标的额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纠纷由最高院国际商事法庭管辖,以下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后,可直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调解

B、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败诉方不能上诉

C、若双方达成合意,国际商事法庭可以用英文进行案件的审理

D、因为违反级别管辖,合同中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的约定无效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并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选择其认为适宜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但并非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后,即可直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国际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7日内,须经当事人同意,方可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A项错误。根据《规定》第15条第1款,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败诉方对之不服不能上诉,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62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因此,国际商事法庭审判案件必须用汉语和汉字。C项错误。只不过根据《规定》第9条第2款,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对于两者,不要混淆。《规定》第2条:“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题中,当事人一中一美属于国籍涉外,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国际商事案件,标的额1亿美元,超过3亿人民币(1美元大约等于7人民币),因此是可以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D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B。

19、Y国人朴某与中国人杨某在Y国诉讼离婚,杨某向中国某法院申请承认Y国法院的判决。中国和Y国之间没有关于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双边协议,也没有相应的互惠关系,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两国既无双边协议也无互惠关系,拒绝承认Y国的离婚判决

B、若Y国离婚判决是在朴某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法院应拒绝承认

C、若法院已经受理了杨某的申请,朴某向法院起诉与杨某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

D、若法院已经受理了杨某的申请,杨某不得撤回其申请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按照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请求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即使该外国与我国既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也不存在互惠关系,对之也可以承认。本题即为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例外情况,A项错误。外国离婚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承认。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9条,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C项“应当受理”错误。根据《规定》第21条,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D项“不得撤回其申请”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B。

20、越南人阮萌萌在中国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为其要回国生活,于是把该房产卖给了中国人熊毛毛,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熊毛毛并未支付价款。阮萌萌在越南法院起诉熊毛毛,要求其支付价款。现熊毛毛来到中国某法院起诉阮萌萌,要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已知中越两国并未签订相应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中国某法院若受理熊毛毛起诉,则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B、对于熊毛毛起诉,中国某法院可予受理

C、中国某法院应该受理该案,其对该案有专属管辖权

D、若越南法院作出判决且已先被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亦可以受理该起诉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对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题中,阮萌萌与熊毛毛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越南法院已经受理,中国法院亦可以受理。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A项错误,B项正确。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是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情况。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C项错误。如果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道理在于,外国判决已获承认和执行的,相当于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法律争议已经解决了,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要受理,就是重复诉讼,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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