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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卷一真题及答案(11)

来源:233网校 2021-06-09 09:32:58 字号

51、检察院就张某聚众打砸抢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该案的庭前会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由于该案社会影响重大,应召开庭前会议

B、庭前会议应通知张某参加

C、对庭前会议中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庭审时可不再举证、质证

D、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在庭前会议中调解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3条第1款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公,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据此,符合条件的庭前会议是“可以”召开,而不是“应当”召开,故A项错误。由《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0条规定可知,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故B项错误。由《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9条规定可知,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对双方无异议的材料只是可以简化举证,质证,而不是可以省略,故C项错误。由《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8条第2款规定可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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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特别行政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B、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法律被后者发回后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不具有溯及力

C、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才能解释基本法

D、立法会如果认为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的行为,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直接弹劾行政长官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特区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保留的原有法律、立法机关的制定法以及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特区立法机关的制定法,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故A项正确。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故B项错误。基本法明文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区法院解释基本法,故C项错误。弹劾案应报中央政府决定,故D项错误。

53、甲国公民大卫到乙国办理商务,购买了联程客票搭乘甲国的国际航班,经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转机到乙国。甲国与我国没有专门协定。根据我国有关出入境法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大卫必须提前办理中国过境签证

B、如大卫在北京机场的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

C、如大卫不出北京机场,无论其停留时间长短都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

D、如大卫在北京转机临时离开机场,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由《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2条第(3)项的规定可知,外国人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可以免办签证。由该法第23条第(2)项的规定可知,该法第22条第3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因此A、C项错误,B、D项正确。

54、王老太今年65岁,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得知其儿媳妇产下一名女婴后,一直想抱孙子的王老太趁儿媳午睡之时,将女婴偷出投入村头小河之中,女婴溺水而亡。对于王老太杀婴一案,下列事实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必提出证据证明的是?

A、王老太今年65岁的年龄

B、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C、女婴不会游泳

D、王老太和检察机关都没有异议的杀婴基本犯罪事实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01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由此可知B、C为免证事实。

55、关于共同犯罪的情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公司财务人员甲主动利用职务便利挪出30万元资金借给生病的好友乙治病,乙明知甲是违规挪用了资金而接受,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甲、乙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B、丙女明知丁男已经结婚,在丁男的追求下,同意与其领取结婚证,丁男构成重婚罪实行犯,丙构成重婚罪的帮助犯

C、在国家工作人员张某拒绝收受贿赂的情况下,李某反复劝说张某接受了自己给予的1万元,李某成立受贿罪的教唆犯

D、赵某要求警察王某将公务用枪借给其打猎,王某照办,赵某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的教唆犯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中,“借贷给他人”时,则需要他人实施接收资金的行为。《刑法》第272条仅规定挪用资金的行为构成犯罪,而没有规定使用挪用的资金的行为构成犯罪,因而属于片面对向犯,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仅甲构成挪用资金罪。因此A项错误。在共同对向犯中,刑法之所以明文规定处罚双方的行为,是因为双方的行为都是直接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正犯行为,而不是因为其中的一方帮助了另一方的行为才被刑法规定为犯罪。重婚罪中的相婚者一方,并不是因为其帮助了重婚者的行为才成立重婚罪,而是因为与重婚者结婚的行为本身就直接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本题中,丙女也构成重婚罪的实行犯。因此B项错误。刑法分则规定处罚对向犯的相对方时,是将相对方的必要参与行为作为正犯处罚的,而不是将其作为共犯处罚的。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共同对向犯,不能将行贿行为视为受贿行为的共犯,李某成立行贿罪的实行犯,不是受贿罪的教唆犯。因此C项错误。《刑法》第128条第2、3款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但没有明文将相对方的必要参与行为规定为犯罪,亦即,没有规定租用枪支、借用枪支的行为构成犯罪。租用、借用枪支的行为都会符合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构成要件,而不需要认定为非法岀租、出借枪支罪的共犯。即使租用方、借用方唆使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其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岀借枪支给自己的,也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教唆犯、因此赵某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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