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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法考刑法知识点:主动投案后,就能成立自首吗?

作者:233网校 2019-10-30 08:20:42 字号
摘要:刑法上的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是刑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法考的常考考点,主要考查自首的成立条件及法律效果,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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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引入

王二犯有故意伤害罪,他自动投案后,承认自己确实实施了伤害行为,但是他一直主张自己是出现了认识错误,把被害人潘六当成了一头大灰熊。

聪明的小伙伴们,假如你是法官,你认为犯罪嫌疑人王二可以成立自首吗?

本篇,我们来聊聊刑法上的知识点——如何认定自首。

二、知识精讲

/ 01 /自首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

1.一般自首

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2.准自首

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 02 /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

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

所供述的“自己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影响自首的成立吗?快来听听乐毅老师的精彩讲解吧>>

/ 03 / 准自首的成立条件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 04 /自首的法律后果

1.犯罪以后自首的,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还可以免除处罚。

2.犯罪以后自首的,只是“可以”从宽处罚,而不是“应当”从宽处罚。

3.一人犯数罪时,犯罪人仅对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上述效果仅适用于其中自首的犯罪,对于没有自首的犯罪,不得以自首为由从宽处罚。

4.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时,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适用于自首的共犯人,而不能适用于没有自首的其他共犯人。

本案中,王二主张认识错误是一种辩解行为,而辩解并不否定自首,所以王二可以成立自首。

三、习题演练

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 )

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

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

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选项A错误。自动投案通常是指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必须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并交代犯罪事实。选项A中,行为人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可见甲没有自动归案的意图,因此不构成自首。

选项B错误。“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并未交代此处存在自动归案,因此不满足自首的条件。

选项C正确。动机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只要满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即可构成自首。

选项D错误。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认为是自首;逃跑后又主动回来投案的,视为自首。但是,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然后又跑回来投案的,不认为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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