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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自首、坦白与立功傻傻分不清?这篇文章告诉你!

作者:233网校-月明 2020-10-20 16:38:59 字号
摘要:法考倒计时开始啦,大家是不是都开始背诵了呢?但是背诵没有重点、不知道考哪里?别担心,我们为大家准备了备考大杀器——学霸笔记,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效率,高效复习,更省时、省力、省心!

一、自首

(一)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即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为: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二)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1.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三)自首的法律后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坦白

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归案”有三种情况:①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归案;②被司法机关传唤而归案;③被群众扭送而归案

1.一般自首和坦白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如实交待的是自首;被动投案、如实交待的是坦白。

2.特别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要点在于所交待的罪行是否可以独立成立一个新罪:

所交待的罪行能成立一个新罪的,成立自首;反之,不能成立一个新罪的,成立坦白。

3.坦白的法律后果: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立功

(一)一般立功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2.提供其他案件的重大线索,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

4.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表现的。

(二)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与一般立功的区别在于:是否是“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

所谓“重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三)自首与立功的区别

1.对自己罪行和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交待,属于“如实供述”,而非立功中的“检举揭发”。

如果是自动投案,就成立自首;如果是被动归案,所交待的是可另成立的新罪,就成立特别自首;如果不能另成立新罪,就成立坦白。

2.协助抓捕同案犯,可以成立立功。但对同案犯基本信息的交待,属于“如实供述”,而非立功中的“协助抓捕”。当然,如果交待的是案发后的新信息,则属于“协助抓捕”。

(四)立功的法律后果

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法考真题】

法考真题1、下列哪些选项成立自首?

A.国家工作人员甲接受马某30万现金,将本单位的300万元储备金借给马某,马某一年后归还,后甲因挪用公款罪被捕,主动向检察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受贿行为

B.乙因贪污被动归案,但根据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犯罪线索,乙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乙交代了贪污罪行

C.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张某故意杀人的罪行,后查明,丙是与张某发生仇怨,想让张某坐牢才来投案,但是犯罪事实都已查证属实

D.丁因走私毒品罪被动归案后,主动供述其运输了100克毒品的事实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

A项:甲是被动归案,因此只有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不同种类的罪行时才成立自首,但有两个例外,一是选择罪名不算,二是与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紧密关联的犯罪不算,由于甲交代的是因挪用公款而实施的受贿行为,存在紧密关联,所以不成立特别自首。因此,A项不当选。 

B项:虽然乙是被动归案,但根据司法解释,先前的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乙在此之外交代的贪污罪行属于新的犯罪,乙成立自首。因此,B项当选。 

C项: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至于投案的动机是什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C项当选。 

D项:丁是被动归案,供述的是运输毒品的事实,属于选择罪名,因此不属于供述不同种类的罪行,不成立特别自首。因此,D项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法考真题2、关于立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系某监察委副主任,因受贿被逮捕。甲在平时办案时收集了若干官员贪污线索,在自己被逮捕后提供给办案人员,经查证属实。甲构成立功

B.乙因受贿被判决后,家人多方打点狱警。某日,狱警杨某通过眼线得知与乙一同服刑的ABC三人要计划越狱,便将此消息透露给乙。乙将此消息报告给监狱长,经查证属实,阻止了一场计划精密的越狱。虽然狱警杨某的行为不妥,但乙的揭发行为客观上阻止了ABC的越狱,应当认定为立功

C.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检举揭发了其5年前曾听过的某一强奸案,经查证属实。甲的行为成立立功

D.甲乙丙丁共同实施了抢劫致人重伤的行为,甲归案后提供了乙丙丁的藏匿地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公安机关此前已经掌握了乙丙丁在苏州的藏匿方位,并前往排查抓捕。甲不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

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或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其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A项:甲所掌握的线索是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因此,A项错误。

B项:乙所“检举揭发”的线索既是通过贿买手段得来,又是从负有监管职责的狱警处获取,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因此,B项错误。 

C项:甲将自己所知悉的他人犯罪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交待,成立立功。因此,C项正确。 

D项:甲的行为对司法机关没有实际意义,即不具有有效性,不成立立功。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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