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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科目核心考点之附带民诉

来源:233网校 2020-03-02 13:44:56 字号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科目核心考点是什么?一起从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网校名师温云云老师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精讲班课程来了解一下吧,本节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科目之特别程序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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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带民诉

考点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及诉讼当事人

提起附民的具体范围

1.被害人因人身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2.排除范围

(1)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民或单独提起民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

(2)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提附民的,不予受理。应当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提附的,不予受理,应告知其可以申请国赔。

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

1.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非有罪

2.特殊情形

(1) 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提起的附民,可调解;不宜调解或不能达成协议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民原告人可另行提起民诉。

(2)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提起的附民,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1.具体范围: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2)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代、近亲属。

(3)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代可代为提起。

(4)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损失单位未提,检察院可提——列为附民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解释》第143条)

1.具体范围: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犯罪,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

附民被告人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2.遗漏被告人的处理《解释》第146条、第144条)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民被告人。到案后可以提。但到案后被害人已经从其他侵害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仍然不可以提。

考点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期间

1.应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2.一审未提附民,二审提的,可以调解;调不成的,告知其另行提起民诉。

3.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经公、检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方又提附民,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续表:

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1.启动

有权提起附民的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提起附民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申请人在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民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2.程序: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诉中财产保全

1.启动

人民法院对可能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民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2.程序: 人民法院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考点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一审程序

审判组织及程序

1.原则上附民应同刑事一并审判,为了防止刑事过分延迟,可先刑后民(同一审判组织进行)。

2.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加审判,可更换成员。

3.附民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同刑事判决相抵触。

原被告人缺席的处理(《解释》第158条)

1.原告人:附民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2.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民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民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举证责任

附民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一审程序

调解及调解协议制作(《解释》第153、154条)

1.审理附民,可调解,但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人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附民应同刑事一并判决。

赔偿的数额(《解释》第155条)

1.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可叫误工费)。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2.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3.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一审程序

检察院提起附民的赔偿对象

检察院提起附民的,应当判令附民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单位已终止,应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检察院上缴国库。

量刑、费用

1.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可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附民不收取诉讼费。

审限

附民部分3个月内无法审结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1.(2014年·单选·32题)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韩某和苏某应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C.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 

D.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233网校答案:D

2.(2017年·单选·28题)甲系某地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巡查执法时致一辆出租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司机乙重伤,乘客丙当场死亡,出租车严重受损。甲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交通运输管理所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C.丙的妻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D.乙和丙的近亲属可与甲达成刑事和解

233网校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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