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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考)商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0-12-07 15:51:22 字号

1、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2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

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29题)

A 、 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B 、 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

C 、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

D 、 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破产撤销权与股东出资。A项:《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 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题中,汪某对公司债权人乙公司的清偿,具有双重含义:(1)在汪某与甲公司之间,属于汪某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 (2)在甲公司与债权人乙公司之间,属于甲公司清偿对外债务的行为。根据前述法条规定,汪某的行为属于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故A项错误。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 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汪某欠缴出资共150万元,通过清偿甲公司对 外债务的方式完成出资100万元,尚有未缴纳出资50万元,故B项错误。C项:《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 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汪某尚有50万认缴的出资未曾缴纳,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故C项正确。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 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 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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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祺航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甲为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现昊泰公司提出要受让祺航公司的全部业务与资产。甲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31题)

A 、 代表祺航公司决定是否向昊泰公司转让业务与资产

B 、 将该转让事宜交由法院决定

C 、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决议该转让事宜

D 、 作出是否转让的决定并将该转让事宜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A、B、C、D项:《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因此,在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情况下,甲应当作出是否转让的决定,并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3、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 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31题)

A 、 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 、 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 、 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 、 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重整程序。选项A:《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的条件是“1/10以上”,并不要求“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A错误。选项B:《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入重整,并予以公告。因此,是否开始重整的决定权在法院,而不在于债权人,B错误。选项C:《企业破产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74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这两个法条说明,在重整期间,管理人仍然需要履行职责,不能辞职。C错误。选项D:《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因此,重整计划批准后,重整程序终止,D正确。

4、2017年12月,甲公司职工刘某因工负伤,因甲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刘某住院后,由甲公司先行垫付医药费, 并支付了相应的误工护理费。2018年2月12日,甲公司被受理破产申请,但甲公司尚未向刘某支付伤残赔偿金和住院期间的工资待遇。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和刘某的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8年仿真模拟题)

A 、 管理人可撤销垫付医药费

B 、 管理人可撤销赔偿误工费

C 、 劳动者有权在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D 、 如刘某未申报债权,则不能参加破产清偿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A、B项:《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甲公司支付给刘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都属 于人身损害赔偿金,不能撤销,A、B错误。《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 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一规定表明,刘某作为职工,是有表决权的,C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 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因此,刘某所享有的工资债权是无需申报的,D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无需申报的职工债权不包括因工伤而产生 的伤残赔偿金等。因此,就伤残赔偿金等债权,刘某应该进行申报。

5、法院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 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73题)

A 、 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

B 、 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

C 、 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

D 、 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

参考答案: 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破产申请受理的相关规定。A项:《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是,优先受偿权并不是任何时间都可以行使。《企业破产法》第49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 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可见,即使是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也应当进行债权申报,在破产宣告后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实现担保物权的时间应在破产宣告后,A选项错误。 B项:《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B选项正确。C项:《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 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租赁设备被损毁,翰扬公司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债权,侵权人将赔偿金支付给利捷公司,利捷公司可构成不当得利,翰扬公司对利捷公司享有要求返还赔偿金的债权。因此,赔偿金应当 属于债务人财产,翰扬公司不享有取回权,只是对利捷公司享有债权而已,C选项正确。D项:《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 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  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茹洁公司对利捷 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属于《企业破产法》第40条第1项的情形,茹洁公司 不得主张抵销,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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