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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0-11-13 09:27:54 字号

1、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 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2题)

A 、 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 、 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 、 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 、 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肖特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项错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肖特7岁时受赠口琴1个,肖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单独实施的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B项正确。《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 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肖特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属于“纯获利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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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2题)

A 、 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 、 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 、 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 、 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监护人的设立。A项,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此时为委托监护人,正确。B项,未成年人到学校上学,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监护人并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原来的监护人,故B项错 误。C项,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才有可能成为监护人。本题乙的母亲尚未死亡,也没有无监护能力情形的出现,祖父母不是监护人,故C项错误。D项,只有当父母之外的人对于监护的确定存在争议时, 才需要经过基层组织指定;夫妻离婚时,父母仍然是监护人,向法院起诉解决的是抚养权之争。故D项错误。

3、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2题)

A 、 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 、 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 、 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 、 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监护、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故A项错误。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  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举轻以明重,对被监  护人财产的处理尚且如此,对被监护人活体器官的捐献更应作严格的限制。所以,甲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决定将甲的  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并非为了被监护人甲的利益,该捐献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故B项错误。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无权在其死后作出器官捐献决定,故C项错误,D项正确。

4、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 回八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60题)

A 、 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

B 、 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C 、 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 、 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参考答案: B,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赠与合同。“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郭某的父亲在协议中约定,将金条送给孩子,因此孩子是赠与合同的受赠人。胎儿在接受赠与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妈妈甲代为接受,合同有效,且孩子顺利出生,故A   项错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 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本题中,乙与胎儿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生效,具有道德义务,乙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且无法定撤销权的情形存在,故乙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已经交付的八根金条不得请求返还,剩余的两根也要履行,故BC选项正确,D项错误。

5、甲、乙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2010年5月1日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2016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公司对甲的死亡 进行赔偿。关于甲被宣告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51题)

A 、 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

B 、 甲、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

C 、 2016年6月5日为甲的死亡日期

D 、 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

参考答案: A,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会发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效果,法院对甲作出了宣告死亡,因此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故A项正   确。如果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且其配偶乙尚未再婚,则甲、乙的婚姻关系仍可自行恢复,除非乙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故B项错误。“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 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法院于2016年6月5日宣告甲死亡,且该题并无意外事件之发生,因此该日期即为甲的死亡日期,故C项正确。“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 造成的除外。”所以,铁路公司如果能够证明甲的死亡是其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是因甲故意、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此外,本题中甲只是被宣告死亡,而不是真实的死亡,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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