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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考)历年真题《国际私法》

来源:233网校 2020-11-06 15:48:59 字号

1、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 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一35题)

A 、 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 、 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 、 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 、 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其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律。所以A、B错误。CD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 家庭、继承的除外。”琼斯系在中国发生合同纠纷,若依据经常居所地法为无行为能力但依据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法中国法律。所以,C错误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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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 法律?(2011年卷一36题)

A 、 甲国法

B 、 乙国法

C 、 中国法

D 、 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  营业地:”本案中,C公司登记地和主营业地均为乙国,故其民事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乙国法。  B正确。ACD均为迷惑选项。

3、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 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35题)

A 、 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 、 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 、 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 、 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阮某和李某的经常居所均在中国上海,故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

4、经常居住于中国的英国公民迈克,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出发,前往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 联系。若干年后,迈克的亲属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 年卷一36题)

A 、 中国法

B 、 英国法

C 、 甲国法

D 、 乙国法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

5、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确认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 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35题)

A 、 因合资公司登记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B 、 因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C 、 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

D 、 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纠纷应适用的法律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 为其主营业地。”A项正确。B项,本题为确权纠纷,并不是侵权纠纷。B项错误。CD项,股东权利义务事项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意思自治原则。C项、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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