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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21-04-21 10:22:11 字号

1、甲公司借用乙公司一套机器设备,甲公司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程序.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取回权,发现此机器设备已经被转让给张三。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担有100万元的债务,甲公司被受理破产后,丙公司通过债权转移受让了丁公司对甲公司享有的一笔债权100万元。甲公司股东李四对甲公司尚有150万元出资未履行到位,但是李四与甲公司约定了20年的出资期限。基于以上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取回其租给甲公司的机器设备

B、丙公司受让债权后,无需对甲公司履行债务清偿责任

C、丙公司管理人向李四主张履行出资义务.李四可以与甲公司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而拒绝

D、如果李四对甲公司享有100万元债权.不得以此债权对应抵销其对甲公司欠缴的出资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0条:“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甲公司将借来的机器设备转让给张三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如果该买卖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买卖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张三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乙公司无法取回该设备,如果未能完全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乙公司能取回设备,A项未能包含善意取得完成的情形,错误。《企业破产法》第40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抵销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禁止用破产受理后受让的债权抵销自身的债务,所以丙公司于甲公司被受理破产后受让了丁公司的债权,也不能抵销丙公司原本对甲公司负担的债务,所以丙公司仍需向甲公司全额清偿债务,B项错误。《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6条:“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二)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基于股东身份而需负担的义务,不能用来抵销普通的债权,所以李四不得主张抵销,D项正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公司被受理破产后,股东与公司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但其期限利益不再受保护,即使尚未到约定的期限,按照“加速到期”的要求,股东需足额向公司缴纳欠缴的出资,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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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雨有限公司经营净化产品,一直运行良好,2015年3月,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要将机器设备及库存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转让,公司转行做广告,但是持股11%的股东李某坚持要解散公司并分配财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B、李某可以请求公司以300万元的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

C、如果公司不能与李某达成收购股权的协议.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D、李某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此条是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的内容。行使此权利,特别注意两方面要求:(1)客观前提一定是公司经营陷入管理僵局,进退两难;(2)适格股东要求持股10%以上才能享有此权利。题干中给出的信息并没有表明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所以A项错误。《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描述的是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内容,注意两点内容:(1)此权利严格适用于法定三种情况之下,不可滥用;(2)此权利有诉权保护,但有协商前置的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情形时,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并不能要求定价回购,所以B项错误。当股东与公司协商不成时,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回购的诉讼请求,C项正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所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违章程或决议内容违章程可主张撤销。而题干中的股东会决议并没有出现以上任何可撤销的情况,D项错误。

3、鸿毛公司是2004年注册于北京的餐饮公司,主营产品是饺子,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影响力和实力。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和影响力.鸿毛公司决定在上海设立全资子公司东方公司,在成都开办分公司。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东方公司经批准后,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股权

B、东方公司是鸿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以东方公司与鸿毛公司财产共有。责任共担

C、鸿毛公司成都分公司对外欠债,无力偿付,债权人有权申请执行鸿毛公司的财产

D、东方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债权人承担独立偿付责任,体现了人合属性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的股份能否在证券市场自由交易,可将公司分为封闭性公司和开放性公司。封闭性公司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开放性公司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有限公司的封闭性表现为:设立程序不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公开;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股权对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在证券交易场所自由转让。本案东方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股权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A项错误。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彼此独立的两个公司.所以财产和责任都各自享有、分别承担,彼此互不混同,B项错误。分公司是附属于总公司而存在的办事机构、经营场所等,所以其与总公司是一个整体,分公司的债务,当分公司财产无法偿付时,总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允许申请执行总公司财产,反之亦然。如果总公司经营控制的财产仍无法满足所有债务的清偿,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其他分公司经营控制的财产。C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理论,人合性是指在股东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信赖和依附关系,这种关系很像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股东人数的最高限额。《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禁止公开募集。公开募集是开放性的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权利,而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公开募集资本。(3)股权转让限制。《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4)优先购买权的尊重。《公司法》第71条及第72条规定的股权对外转让或被强制执行过程中,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都体现了人合性的保护。(5)股东之间关系更多靠内部契约进行约束。组织机构的设置往往根据公司章程来选择是否设立及如何设立,在管理上与合伙比较相似。《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第1款:“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6)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合一。人合公司中,股东均可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资合性是指以资本作为法律关系的基础。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方面:(1)具有最强的法人性。公司信用在于公司财产,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负责任,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2)股份转让较为容易,原则上不受限制,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3)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相分离。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股东人数众多,股东大会召集困难,且会议成本较高,故由股东直接进行公司经营.可能无法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使公司经营根本无法开展。在股东被股东大会选任为董事的情形下,虽然当选董事的股东担当公司经营,但这时的身份已经成为公司董事。总之,纵观我国的公司细分类型,有限公司属于人合为主兼具资合性公司.股份公司属于资合性公司,其中上市公司属于典型资合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属于资合为主兼具人合性公司,D项应该体现的是资合属性,表述有误。

4、张某、王某、李某出资设立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各自的持股比例为30%、30%、

40%。2017年8月,张某要陪孩子出国读书,欲转让其股权,其中一半转给王某.另一半转给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将股权转让给王某.应征得李某的同意

B、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应征得王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

C、如果李某不同意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则应自己购买,如果不同意购买.则推定其同意购买

D、张某的股权应优先转让给王某、李某而不是乙公司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l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自由转,随便转.不通知.不优先”,所以张某可以自由将股权转让给王某,无需李某同意,A项错误。《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对外转让,基于人合性保护,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一共三股东.所以张某对外转让股权,须其他两股东都同意才能满足法定条件,B项正确。基于推定同意的理解,李某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应自行购买,不购买,推定为有意转让而非强行购买.C项错误。《公司法》第71条第3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同等条件”的前提下,而不是必然享有的,D项错误。

5、张三身患肝炎但自己并不知情,2018年10月,张三为自己向甲公司投保健康险。甲公司要求张三到指定的乙医院进行体检。因为医生的疏忽,未诊断出张三的病情。故体检报告中显示肝功正常。甲公司向张三出示的询问列表中,“过往病史”一栏中,张三填写“无”,2019年3月,张三患肝脏疾病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若干。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有权因张三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

B、张三到甲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免除了其如实告知的义务

C、张三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保险赔偿金

D、如果体检结果显示张三患有“肝炎”.保险公司依旧收取了保费,保险公司可以退还保费但不予赔偿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投保人只需对自己明知的与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根据保险公司的询问进行告知,本案中,张三患有肝炎的情况,张三并未明知,故张三没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在张三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约定赔偿,A项错误,C项正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体检和如实告知是两项相对独立的行为,投保人并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按要求体检而免除如实告知的义务,B项错误。如果体检结果显示张三患有肝炎,张三在询问列表中有不同的意见.对此矛盾保险公司是明知的.既没有核实也没有拒保,而是通过收取保费认可了这种情形,说明保险公司放弃了本应享有的解除权,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不可直接拒绝赔偿,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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