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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知》考前模拟题

来源:卷二模拟题 2020-09-24 10:56:00 字号

1.王某为万联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子经营的千禧公司谋取了本属于万联公司的商业机会,致使万联公司损失上百万元的收益。万联公司小股东张某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在张某持有的股份达到1%以上时,才能请求万联公司有关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

B.张某必须先书面请求万联公司股东会提起诉讼

C.张某必须先书面请求万联公司董事会提起诉讼

D.张某必须先书面请求万联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本题考查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显然,股东代表诉讼发生的前提是公司利益受害,而非股东自己的利益受害。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一般来说,股东应当先向公司提出请求及要求,公司就所诉称的错误行为提起诉讼,只有在公司自己没有提起诉讼而又没有正当理由时,才允许股东提起本来属于公司的诉讼,这就是所谓的先诉请求,也叫“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 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知,本题中,万联公司的市场部总经理王某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导致万联公司利益受损失,万联公司的小股东张某应当先书面请求万联公司监事会对王某提起诉讼,不能自己直接起诉。并且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并没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要求。所以AB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

2.千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创立大会上,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四个月后千禧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关于该公司章程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创立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不符合法定程序

B.创立大会决议通过公司章程后,章程尚未生效

C.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公司章程都不发生效力

D.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已通过的公司章程对签字或盖章的人员有效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公司章程的效力。本题考查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由第三款可知,千禧公司创立大会上,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符合法定程序,AB选项错误,不当选。 《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所以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即为公司的成立时间,所以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已通过的公司章程对签字或盖章的人员有效,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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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因其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而损害了股东周某的利益。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某须通过股东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B.周某须通过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C.周某须通过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D.周某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本题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董事李某因违反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周某利益,周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选项正确,当选。

4.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关于清算法人的法律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某些民事活动

B.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C.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民事活动

D.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清算法人。本题考查清算法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2017年的《民法总则》第72条也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本题中,企业法人尚未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其仍然可以从事清算范围以内的活动。因此,B、C、D选项说法均不正确,不当选;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5.在设立万联公司时,周某欲以其持有的千禧公司的股权出资。下列哪一选项中的行为,不影响其股权出资的合法性?

A.周某持有的千禧公司的股权,依千禧公司章程不得对外转让

B.周某的妻子正提出离婚,要求分割该股权

C.周某已经以该股权为质权人王某设定了质押

D.周某出资的股权尚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出资的形式。本题考查股权出资的合法性。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A选项,周某持有的千禧公司的股权,依千禧公司章程不得对外转让不符合上述第一项的规定,会影响其出资的合法性,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周某的妻子正提出离婚,要求分割该股权,不违反上述规定,不影响其出资的合法性。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周某已经以该股权为质权人王某设定了质押,属于出资的股权有权利负担,不符合上述第二项,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周某出资的股权尚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符合上述第三项,会影响其出资的合法性,D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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