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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法冲刺背诵考点(40):借款合同

来源:民法 2020-09-06 00:00:00 字号

一、借贷的类型

类型 
金融机构借贷
民间借贷
主体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非自然人借贷(自然人和非金融法人、非 金融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与自然人)
是否要式
要式(书面)要式(书面)  可以自由约定
有偿/无偿
一般为有偿可有偿也可无偿 未约定利息时视为无偿,即无利息
要物性诺成

实践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自然人有反悔权

借款不能预先扣除利息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否则按实际借款数额还款并计算利息

二、民法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担保

第一,有被担保的债务。存在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基于该合同产生还款的债务。 

第二,当事人约定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用于担保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确定,但是该合同未履行,合同标的物未被转移所有权(这是区分让与担保的核心) 

第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经法院判决后,借款人仍然不执行判决的。

当满足以上要件时,当事人即享有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变价权,变价权属于担保物权核心权能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 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

1、利息的认定

无约定则推定为无息
对利息约定不明时①自然人之间借贷,推定为无息。
②其他民间借贷, 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对利息约定的限制

年利息率债权 请求权 受领后
24%以下(含) 有 有 不构成不当得利
超 24%——36%以内(含)

(自然债务)

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未给付不享有请求权

超 36%无 原则上构成不当得利,但是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的除外。 在没有约定具体利息,不违法的自愿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但超过 36%,仍构成不当得利

实战演练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00万元, 借期一 年。借期届满时,甲向乙返还本金1000元,关于利息的支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如果约定年利率为28%,且支付利息240万元,则乙有权请求甲继续支付40万元

B.如果约定年利率为28%,且甲支付利息280万元,则甲有权请求乙返还40万元

C.如果约定年利率为40%,且甲支付利息360万元,则乙有权请求甲继续支付40万元

D.如果约定年利率为40%,且甲支付利息400万元,则甲有权请求乙返还40万元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借款合同利息支付的问题。《民间借贷规定》 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_上述规定,按照约定的”超过年利率24%,但是在36%以下”所计算的利息支付义务,系自然债务。债权人请求履行的债务人有权抗辩,但是务人自愿履行后不得反悔。债务人自愿给付后,不成立不当得利,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故选项A错误,选项B错误。” 超过年利率36%”所计算的利息支付义务无效,已经支付的构成不当得利。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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