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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超详细民法思维导图,5分钟记住人格权编复习背诵要点

作者:233网校-月明 2020-08-27 17:54:35 字号
摘要:用思维导图的方式学习民法,既能帮助大家梳理知识脉络,又能有效提升复习效率,更加轻松备考,赶紧收藏起来吧~

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从历年考查情况来看,人格权这一部分的命题范围主要集中在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侵害的认定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上。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一是要重点掌握侵犯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构成要件以及表现形态,学会辨析一项侵权行为究竟侵犯的是何种具体人格权;二是要结合侵权责任编的内容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全面理解。

人格权编.png

【典型真题】

1、乙女与甲男婚后多年未生育,后甲男发现乙女因不愿生育曾数次擅自中止妊娠,为此甲男多次殴打乙女。乙女在被打住院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甲男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起反诉,请求乙女赔偿其精神损害。法院经调解无效,拟判决双方离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题)

A.法院应支持乙女的赔偿请求

B.乙女侵害了甲男的生育权

C.乙女侵害了甲男的人格尊严

D.法院不应支持甲男的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本质系对“配偶权”的侵犯,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题中,甲男多次殴打乙女,乙女可以向甲男主张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故A项正确,当选。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据此可知,乙女并未侵犯甲男的生育权,故B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人格尊严是人之所以能够成为真正的“人”,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应得到的最起码的尊重。本题中,乙女数次擅自中止妊娠并未侵犯甲男的人格尊严,故C项亦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2、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题)

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

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和第1019条的规定,我们知道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张某对照片中自己的个人肖像想有肖像权,杂志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复制、发行以张某肖像作为封面的杂志,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故A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杂志封面的“母女情深”指向特定对象张某,张某被熟人议论纷纷,使得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属于诽谤的情形,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故B选项正确。  

从杂志封面造成的后果来分析,我们将杂志社的行为定性为诽谤,但是通常情况下诽谤并不构成对人隐私权的侵害。因为杂志社侵害张某人格权的方式是单纯地使用其肖像并配上错误的文字说明,并不是通常意义上以骚扰短信和电话的方式侵害他人生活安宁的行为,故不构成对张某隐私权的侵害。所以,C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张某被侵权后社会评价降低,深受其扰,可以视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张某有权请求杂志社承担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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