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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须知

来源:233网校 2008-06-25 00:00:00 字号
  一、 考场纪律
  1 . 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2.考生务必在开考前3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进行现场照相,验对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3.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准考证打印件和身份证(或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后自觉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4.考生拍照进场后至考试过程中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和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特殊情况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
  5.迟于开考时间20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开考20分钟内未能在考试机上登录并确认的,视为缺考。
  6.考生在入场时除携带演算用笔外,严禁将笔记、参考资料、电子设备,通讯设备、食物、饮料等带入考场或试图带入考场。手机必须关机。已经携带入场的应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存放在指定地点。在整个考试期间,考生不能取用已经存放的个人物品。
  7.考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吃东西。
  8.考生遇到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涉及试卷内容。
  9.考生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报告监考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10.考生不得将演算草稿纸带出或试图带出考场外。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二、违纪处理
  1 .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不遵守考场纪律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监考人员提出批评和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改正;
  2 .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在同一场次的考试中连续两次受到批评和警告的,监考人员有权要求其退出考场,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及 1 年内不得再次报考的处分:   ( 1 )考生夹带、偷看或传递纸条;
  ( 2 )用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等方式接传有关考试内容信息;
  ( 3 )答题时左顾右盼,抄袭他人答题结果者;
  ( 4 )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
  ( 5 )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或让他人抄袭答案;
  3 .在考试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协会视情节,给予该考生取消其考试成绩并在 2 年内不得再报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 1 ) 替考者和被替考者;
  ( 2 ) 使用假身份证或提供假证件者;
  ( 3 ) 考生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
  ( 4 ) 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危及考试工作人员安全者。
  三、补考规定
  1 .如出现下列情况,考试组织机构将安排补考:
  ( 1 )考试时考试机出现故障,开考后超过 30 分钟仍不能进行考试;
  ( 2 )考试系统突然中断,经考场技术人员处理仍无法恢复原有信息的;
  2 .补考场次原则上安排在当天下午最后一场考试结束后同一考点进行。
  3 .因不可抗力影响补考无法在当日进行时,补考将另行安排。中国期货业协会将在网上公告具体补考时间,有关考场负责电话通知考生。考生也应坚持在 10 天内每天浏览协会考试网页,获取补考通知。
  4. 答题时,因软件冲突等原因造成考生实际总答题时间延误,考生可在事情发生时即时向考场提出补时要求;考试组织机构也可根据考场实际情况安排补考。考生在当时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考试正常。
  四、成绩发布及核查规定
  考生可在成绩公布后 20日内申请成绩复核服务,超过规定时间不予受理。成绩复核仅限于检查、核加各类题目的正确率、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以及登录是否有误,成绩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不得再次复核。申请办法如下:
  ( 1)考生登陆http://link.233.com/23939/page/step1.asp
  ( 2)详细填写申请信息
  ( 3)在线支付服务费用(20元/科次)
  ( 4)致电021-61651128*客户服务(信息核实),确认已经缴费
  ( 5)ATA在10个工作日内用挂号信方式寄出成绩复核单
  协会联系方式: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C 座八层中国期货业协会
  邮编: 100032  传真: 010-88087060
  电话: 010-88086797/8808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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