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内建建〔2007〕285号),经审核及公示,申请注册的89人符合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初始注册;25人符合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条件,准予增项注册;119人符合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条件,准予重新注册。
特此公告。
详细内容请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原文链接网址:http://link.233.com/10109/website/main/Article.aspx?fid=adf734cc-0910-470c-9a1c-a740bb648ab8&fcol=101005。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增项注册条件所需资料: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一)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增项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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