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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备考干货,二建《法规》高频考点精编第二篇!

2020-08-28 16: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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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期临近,此时需要开始对一些必背的知识点进行记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所涉及知识点多为法律规范中的条文,内容较多,全部进行记忆费时费力。本系列文针对法规考试核心考点重复考核次数高的特点,对往年试题考点进行汇编,并将各考点中的题点进行加粗标注。推荐收藏起来,并可利用碎片化的随时进行熟悉记忆,着重记忆关键的题点以提有效率。以下是二建《法规》高频考点精编第二篇主要内容。

2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4、《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5、《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6、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以有三种选择:(1)违约金;(2)双倍返还定金;(3)违约金和返还定金

2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8、《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9、劳务派遣

(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0、承揽合同

(1)承揽人发现不符合约定,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2)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揽人在工作期间,要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

(4)未经定作人许可,承揽人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31、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34、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35、根据《绿色施工导则》,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36、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37、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

(1)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2)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3)《文物保护法》规定,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4)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8、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40、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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