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网校 二级建造师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10-05-14 08:56:00 字号

    (一)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来源:考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是施工许可制度的特殊情况。对于这类工程的管理,《建筑法》第11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二级建造师相关新闻: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更多信息请访问:考试大二级建造师网校  二级建造师免费题库  二级建造师论坛

加入考试交流群获取更多福利

学习资料、活动优惠享不停

点击添加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免费资源

分享

顶部
二级建造师_mtab 网校课程 0元畅享 考试题库 资料包 客服咨询
站长统计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