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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保险第二章核心考点

来源:233网校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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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概述

1.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的要件

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利益;

②一般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

③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1)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乃至整个保险法的基本要素与原则要求,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皆可适用。

(2)保险利益的效力

①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投保人和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的约定排除或者限制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绝对不具有约束力。

②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作出了规定,即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4.保险利益的归属

对于保险利益应存在于何人,应区分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

(1)人身保险合同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利益是指人身依附关系和信赖关系。保险利益要求在投保时存在,并不要求在合同效力维持期间和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而且,人身保险并不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因此,保险利益应为对投保人的要求。

(2)财产保险合同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利益一般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而投保时并不要求保险利益的存在。而且,财产保险是以填补损害为目的的保险,有损害才有赔偿。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应存在于被保险人。

5.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①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

②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③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6.保险利益的立法体例

保险利益的立法体例大体上可以分为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两种。

(1)概括主义

概括主义又称概念主义或法定主义,指在法律上对保险利益作出适当的定义,凡是与此定义相符则有保险利益。

(2)列举主义

列举主义是指对各种保险利益在法律上予以列举,不在列举之列的则无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以下特征:

①合法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②确定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

③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

④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

2.我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原则及具体形式

(1)我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原则

我国保险法采取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即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或者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或者以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判断标准。来源233网校

(2)我国《保险法》规定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员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

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存利益。财产上的现有利益包括所有权利益、占有权利益、用益物权利益、抵押权利益、留置权利益和债权利益等。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为积极利益。

(2)由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未来可以获得的利益。

(3)责任利益

责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可以认定为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

(1)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

①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a.所有权;b.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

②债权。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③股权。公司可以依据法人财产权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④占有。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毁损、灭失在一定程度上有利害关系,对占有物具有一定程度的保险利益。

(2)负有的法律上的责任

责任利益是指因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民事赔偿责任产生的依据主要是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在产生民事赔偿责任时,公民、法人的利益要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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