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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释义

来源:233网校 2013-04-16 00:00:00 字号
  第九十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凡是法律规定负有披露基金信息义务的人,都是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都有依法披露基金信息的义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且披露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在从事基金的募集、交易或者其他相关活动中,对基金募集、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后果等事项背离真实情况,作虚假记载,欺骗投资者,使投资者作出错误的基金投资决定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在从事基金的募集、交易或者其他相关活动中,对基金募集、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后果等事项背离客观实际,夸大事实或者避重就轻作误导性陈述,诱导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的行为。重大遗漏,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在从事基金的募集、交易或者其他相关活动中,对依法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事项未作披露,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基金投资决定的行为。
  按照本条规定,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首先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外,相应地承担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人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财产责任为主;二是以等价、补偿为主;三是向特定的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条强调了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一是没收违法所得。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出处罚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其上交违法所得。这种处罚是一种财产罚,是对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措施。不按规定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到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通知后,应当立即上交违法所得。
  二是罚款。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罚款是一种财产罚,是对不依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惩罚,以起到惩戒作用。本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即对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数额,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违法行为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确定。
  三是警告。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发出警告的处罚通知,以使其认识自己违法所在并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这种处罚是一种申诫罚。
  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通知后,应当立即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
  四是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是一种资格罚,是对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其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使其暂停或者不再在基金行业从业的行政处罚措施。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被给予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行政处罚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或者不再在基金行业从业。
  三、刑事责任
  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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