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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二条释义

来源:233网校 2013-04-02 08:37:00 字号
  第六十二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募集情况;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六)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临时报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释义】 本条是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文件的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管理人为发售基金份额而依法必须制作的供投资人了解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说明基金发售有关事项,指导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规范性文件,其编制原则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将所有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便投资人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本法第38条对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此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各当事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自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法第37条对基金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约定双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协议,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财产的经营,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并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和收取一定的报酬。公开披露上述基金信息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二、基金募集情况
  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价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这一公告主要反映的是基金募集情况。要求公开披露基金的募集情况,可以增加基金募集的透明度,同时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充分享有知情权。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封闭式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并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上市交易日前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中对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上市交易公告书中载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其报告期间终止日路上市交易日不得超过30日。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基金份额总额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每一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资产净值是衡量一个基金经营好坏的主要指标,也是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依据。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也就是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价格。由购开放式基金份额和赎回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应当按照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六、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均属于定期报告,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定期报告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披露,并将定期报告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中对其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年度基金报告以外的定期报告毋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基金发生可能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人应当编制的报告。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由于上述事项的决定都是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大利益的事件,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理应成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充分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证券投资基金集合广大投资人的零散资金,交由专业人员进行组合投资是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基金具有专家理财的优势。投资人之所以愿意将资金交由基金管理人经营,是因为信赖其专业人员的管理技能,因此一般情况下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专业人员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信赖关系。一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发生重大人事变动,势必对基金运作产生重大影响,所以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有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披露。
  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由于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均属于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会给基金财产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重大影响,因此也属于应当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这是一项概括性条款,考虑到需要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的文件较多,内容又十分重要,法律难以-一列全,因此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如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等信息。这样规定较好地适应了证券市场监管中的复杂情况,有利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证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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