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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基金业从业人员年检的通知 10月31日起

来源:中国基金业协会 2016-11-02 09:05:00 字号
摘要: 各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会员机构的从业人员,已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且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2016年12月31日前的,均应参加2016年度从业人员年检。

各会员机构:

  根据基金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年检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开展2016年度基金业从业人员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人员范围

  各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会员机构的从业人员,已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且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2016年12月31日前的,均应参加2016年度从业人员年检。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暂不参加本次年检,相关人员本年度培训要求参照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第四条执行:每人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年检的条件

  从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通过年检:

  1、 持续符合从业注册的各项要求;

  2、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累计完成3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培训学时分选修和必修,且必修每年度不少于10个学时(两年合计不少于20个)。培训学时的认定如下:

  (1)参加协会举办的各期面授培训班;

  (2)参加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学习,相关通知链接如下:http://link.233.com/25817/xhdt/zxdt/391061.shtml;

  (3)各会员单位、其他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等)。

  以上(1)(2)项涉及的培训学时无需申报,由协会进行导入,系统中查询到的培训学时与实际完成培训数量在时间上略有延迟;(3)项涉及的培训学时,会员单位需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培训管理栏目进行申报,并通过附件上传培训相关证明资料,如培训讲师课件、签到表等,协会审核通过后,可计入选修学时(每人每年度不超过3个)。

  3、 年检期间未发生违反基金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情形的。

  三、相关工作安排

  1、 本年度从业人员年检自2016年10月31日开始,至2017年2月28日截止。

  2、 各机构资格管理员应对符合年检通过条件的人员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申报,组织并督促尚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从业人员尽快参加后续职业培训。

  3、 年检结束后,对未按规定完成本年度年检的从业人员,协会将暂停其从业资格,相关情况记入诚信系统,并在网站进行公告,所涉及机构应在2017年3月15日前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

  四、相关工作要求

  1、 各机构应指定部门负责受理对所属从业人员虚假申报从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的投诉,对调查属实的投诉,机构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2、 机构不能按要求履行年检责任或义务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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