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在线测试】
第一节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应当明确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劳务关系的含义及其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以及劳务派遣的概念、性质和特点。掌握依法选择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订立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关系,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程序和方法。
【知识要求】
一、劳动关系含义与特征
(一)劳动关系的含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的。在劳动力市场中,企业与劳动者均为享有经济主权的市场主体。从社会生产的角度考察,企业是将劳动与资本按各自市场价格组织起来,并使他们与一定的技术相结合,生产出产品或服务;将产品(服务)按市场价格出售,收回成本并取得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表现在劳动方面是凭借其生产物质条件的占有成为用工主体;与此相应,劳动者成为劳动主体。在现代社会。劳动的社会形式的趋同性使得劳动关系成为经济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对劳动关系的研究在各国广泛存在。因社会制度、历史与文化的差异,劳动关系的表述各不相同,分别表述为劳资关系、劳工关系、雇佣关系、劳使关系以及产业关系等。各类称谓的外延与侧重点虽略有差别,但其内涵基本相似:均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之间因劳动给付与工资支付而产生的关系。例如,H.Gospel和G.Palmer在《英国的产业关系》(British Industrial Relations)一书将劳动关系表述为:一种雇员通过提供体力和脑力劳动来换取雇主所提供报酬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关系。菲利普,李维斯等学者则将雇佣关系理解为一种经济、法律、社会、心理以及政治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雇员投入自己的时间和专业知识为雇主谋利,以换取一系列个性化的经济和非经济的报酬。一般而言,所谓劳动关系通常是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因生产要素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而产生,它是产权关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与劳动分工并无直接的联系。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客观条件——生产资料(资本),与生产的主观条件——劳动力相互结合的具体表现形式,两者的结合在使劳动过程得以开始的同时,也形成了现实的劳动关系。
在我国劳动关系领域,依据术语使用的习惯,雇员通常被表述为劳动者,雇主通常被表述为用人单位。因为构成用人单位的主要部分是企业,所以雇主也被表述为企业。
在劳动关系中,雇员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按照一定的价格——工资,将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劳动力的使用者雇主;雇主在支付了工资后,获得了劳动的给付。工资作为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均衡价格是连接雇主与雇员两者的桥梁。劳动关系就其本来的意义上观察,它并不是反映人和物的关系,也不是反映劳动过程与产品或服务的投入与产出关系。劳动关系所反映的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与一般经济学中所概括的劳动关系。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关系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也是它的实质和内容。在现代社会,人口中40%以上的人在从事各种职业的劳动,劳动者将其人生中最为宝贵的时间花费在工作场所之中进行各类劳动。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是人们各种社会关系中最为普遍的关系。
2.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特点
由于劳动力是人体中的一种机能,劳动力只能寓寄在活的人体之中,劳动力具有显著的生理性特征,其存在和消费与劳动者人身须臾不可分离。劳动者向企业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企业。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其交换的目的是获得工资:企业或雇主之所以雇用劳动力,是因为能够得到劳动给付,可以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回成本和取得盈利。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又是一种财产关系。在现代经济社会,人们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基本上取决于他们的职业.通过劳动和各种职业活动进行着各种交往,形成一系列相同或相异的各种观点、看法。通过劳动关系和劳动,人们获得经济保障和各类经济福利,工作所获得的收入则决定着个人或其家庭的生活标准。对于雇主而言,雇员的劳动效率和劳报考度、工资和福利水平等因素则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直接影响着资本投入者的利益。
3.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
在现代社会,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即雇主与雇员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的契约关系,两者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建立劳动关系首先取决于当事人各自的意志。工资、劳动条件及其劳动能力结构的要求与适应是当事人双方对等协商的结果,具有显著的形式平等的特征。由劳动关系所具有的财产关系的属性派生出了劳动关系显著的形式平等的另一种表现——等价交换。劳动力的所有者按照一定的价格将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雇主,两者在进行交换时受到极其复杂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最终反映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供给、劳动力需求及其工资的决定,交换双方各自都要进行经济计量,得出使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只能是等价交换。然而,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就成为企业的雇员,企业就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和管理者,雇员必须听从雇主的领导、命令和指挥,并要遵守企业内部的劳动规则.这使得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不仅如此,人们既然将其生命中大量的时间用在劳动中,工作场所及工作过程中人们的关系就对每个人生活的所有方面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传统社会,人们在为他们自己或他们的家庭成员工作;而在现代,人们在为各种各样的组织工作,有的组织规模很大,可以雇用数万名员工,而有的组织则较小,只有数名员工。组织无论大小,一般都有管理者和雇员之分:每个组织也都有各自的规则与程序,每个人的作用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已。现代社会可以说是由雇员和雇主或者说管理者所组成的社会。劳动关系的上述特征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劳动关系是诸种社会关系中最为基本的关系,人们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直接决定了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一)劳动法律关系
前述的劳动关系仅指在劳动过程中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劳动关系还有另一层含义——劳动法律关系。所谓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显然,如果没有国家意志的干预,劳动关系就完全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志形成,是纯粹的双方行为。现代社会倡导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只要雇员与雇主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合意,即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而建立的,而合同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制度。劳动关系是绝对脱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学者们在定义劳动关系的概念时总是将法律要素包含在劳动关系之中。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法律制度,特别是劳动法律制度已经不仅仅是劳动关系运行的客观条件或者说劳动关系运行的制度环境;实际
上,国家意志已经明确而具体地介入到劳动关系之中了。在这种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当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确认、调整和保护时,劳动关系也就不完全取决于雇主与雇员双方的意志。当法,即国家所涉及的地方,当事人必须服从国家的意志,在确定劳动关系各方面的内容以及劳动关系当事人各自的行为时,如工时、工资、劳动条件等,以及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服从国家意志的制约,使确立的劳动关系既符合当事人双方的意志,又符合国家法律意志的要求,与此同时,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规范,都将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后,即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雇主和雇员双方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这种受到国家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雇主与雇员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劳动关系即为劳动法律关系,它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对人们的劳动行为及其相互关系进行调整而出现的一种状态。存在于各类劳动法律渊源中的权利与义务只是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称为法定权利义务,是权利义务存在的主要形态。现实权利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际行使和履行的权利义务。法定的权利义务只有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义务才对劳动关系主体有实际的价值,才是真实的和完整的;对于国家来说,才算实现了国家的意志和法律的价值。以观念抽象状态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到现实的劳动法律关系是一个决定性的转变,这种转变就是劳动法律的效力与实效的关系。法律一经国家的权力机关或授权的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宣布生效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此时,其效力只停留在应然的状态。只有法定权利转化为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法定义务转化为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时,才是现实化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才具有实效。从劳动关系控制和调整的视角观察,必须充分注意这种转化。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现实基础,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实际上,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是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来实现的。若不存在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以及依此形成的劳动合同规范和集体合同规范,劳动关系就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动法律关系,由于劳动法律规范不可能覆盖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因此,未在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劳动法律的规范性作用于劳动关系,提供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行为模式标准及其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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