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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仲裁

来源:经济法基础学习笔记 2020年3月27日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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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内容:第一章

2020年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可以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提请仲裁的: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的:①劳动争议的仲裁;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委会或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四)仲裁裁决

1、仲委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实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2、仲裁应该开庭进行,但是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

3、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4、裁决应该少数服从多数,记录少数意见。

【单选题·真题】

下列纠纷中,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

A.孙某与周某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B.卢某与潘某之间的监护权归属纠纷

C.韩某与杨某之间的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D.赵某与钱某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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