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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必背法条 2020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

作者:233网校 2020-02-11 08:00:00 字号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每年的分值大约为12分,知识点较多且容易记混,重难点集中在票据的部分。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善于对比、总结。本篇文章内容较多,建议收藏,慢慢记忆。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2、2019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2019年年底前,完成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取消核准制,实行备案制,不再颁发开户许可证。

3、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还应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交付企业。

4、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5、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办理存现金,但不得取现金。

6、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7、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8、II类账户可以有条件存取现金,但III类账户不能。II类账户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但III类账户不能。银行可以向II类户发放本银行贷款资金并通过II类户还款,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III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9、个人开立II、III类户,可以绑定I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在银行柜面开立的,则无须绑定I类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10、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据。 但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时,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

1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的权利。

12、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时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的权利。

13、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不受对价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14、挂失止付的期限: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12日内。

15、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16、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17、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18、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19、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 任。

20、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但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 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2、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2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2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25、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26、承兑不得附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7、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28、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9、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0、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一人、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

31、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2、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33、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提示付款当日同意付款的,承兑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代承兑人作出同意付款应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

34、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5、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36、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37、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8、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实战演练】

1、(2015年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基本存款账户的下列表述中,不正 确的是( )。

A、基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B、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C、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不得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D、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察基本存款账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可以 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2018年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 )。

A、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B、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D、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的,该权利丧失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 年;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③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④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故选ABC。

3、(2019年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背书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人可以将票据金额转让给两个被背书人

B、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C、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D、背书人可以将票据金额部分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察背书。B表述正确。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 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所以A、D选项错误;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所以C选项错误。

4、(2018年判断题)国内信用证可以支取现金。( )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国内信用证。根据规定,国内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注意】考生需要意识到的是,光靠零零星星的法条是无法形成知识体系的,要想真正掌握这本书,还需要系统的学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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