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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常考知识点: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

来源:经济法基础学习笔记 2019年7月10日 字号

以下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中的常考知识点——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搭配习题对知识点进行理解,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快学起来吧!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常考知识点: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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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考点: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十种情形。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三类: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的,由立案的法院管辖。

配套习题:

【单选题】择诉讼管辖法院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只能向甲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B.甲只能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C.甲只能向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D.甲可以选择向乙住所地或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C

【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法院中,对因票据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享有管辖权的是( )。

A.出票人住所地法院

B.持票人住所地法院

C.票据出票地法院

D.票据支付地法院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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