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具体来说,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以下要求:
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等。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上述单位违反国家和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如不按规范进行设计、施工或监理。
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不得单方面压缩合同中约定的工期,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如果确实需要调整工期,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各方协商一致。
例如,某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赶工期,试图要求施工单位缩短原定的施工时间。施工单位明确拒绝了这一要求,并提醒建设单位这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双方通过协商,合理调整了施工计划,确保了工程质量和安全。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