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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的统一协调、管理( 1-2分)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 ①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②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 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 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注】就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约定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另外一种是不签订专门的协议,而是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

04-24
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职工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额由单位缴纳】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 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

【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 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 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 依法请求 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 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 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 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 第三者人身 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 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  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 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 位等差别对待。

第十七条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 每死亡一人按 不低于30 万元赔偿, 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

04-24
黑名单制度
黑名单制度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  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  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 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 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04-24
特种设备的使用
特种设备的使用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简记: 大客梯专职)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04-24
最新知识点专题
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总结:特殊时期第三级,怀孕 7 个月~娃 1 岁不得加班、上夜班

未成年工  [16-18岁]

(1)禁止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

(2)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

 

 

 

 

 

 

女职工

一般规定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

经期

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

 

孕期

禁止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止活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产期

产假不得少于90天(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是98天)

 

哺乳期

禁止安排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止的其 他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体力劳动强度指数

≤15

>15~20

>20~25

>25

 

04-24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04-24
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一)工伤医疗补偿和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挂号费、治疗 费、药品费、住院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

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 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薪期间的福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 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 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012年 ·单选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下列费用中,不应由工伤险基金支付的是(    )。

A.职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B.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的费用

C.工伤职工因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的费用

D.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护理人工费

【答案】D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 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 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等级

完全

不能自理

大部分

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

不能自理

生活护理费标准

50%

40%

30%

计算基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在受到工伤时根据相应的工伤等级享受的伤残待遇,数额为规定月份数的本人工 资,一次性支付。

伤残津贴: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 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 作,但难以安排的,按月支付的津贴。是长期待遇。

伤残就业补助金: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劳动关系留存

伤残等级

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

 

 

 

保留劳动关系,不得解除

一级

27

90%

二级

25

85%

三级

23

80%

四级

21

75%

保留劳动关系,职工

本人提出,可以解除

五级

18

70%

六级

16

60%

 

 

合同到期可以解除或

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

七级

13

八级

11

九级

9

十级

7

【职工死亡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 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  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待遇。

【国家统计局】

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948240元

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985660元

04-24
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解析】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 审机构提出。

第十九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审 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04-24
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

【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学时要求】

 

 

人员岗位类型

初次培训

再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32学时

12学时

48学时(高危)

16学时(高危)

非高危新上岗从业人员

24学时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新上岗从业人 员(高危)

72学时

20学时

04-24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和隐患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和隐患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 隐患的治理方案

事故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04-2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 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 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项目

安全预评 

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

(1)非煤矿矿山

(2)生产、储存危化品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

(4)金属冶炼

(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 工建设项目

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

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6)其他建设项目

除了上述6类以外

综合分析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  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

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应急管理部 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急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评价不得  与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机构进行评价。

04-2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 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 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 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 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 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 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 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得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 项目安全许可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 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③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04-24
粉尘防爆安全管理
粉尘防爆安全管理

【现场管理】第十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 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一般  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

04-24
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
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

一、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失职追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补充] 2021-08-16 国资委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指出,史央企业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中央企业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免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明确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 到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

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七进"

《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 切实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04-24
法的形式及其制定主体.
法的形式及其制定主体.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的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法的主要形式的效力等级:宪法最高,法律次于宪法,行政法规次于法律,地方性法规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效力等级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效力等级: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效力等级: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效力等级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法律形式

名称特征

制定主体

宪法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XX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XX条例

国务院

部门规章

XX规定、办法、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XX地方XX条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政府规章

XXXX规定、办法、细则

地方人民政府

04-24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对①消防安全和②道路交通安全、③铁路交通安全、④水上交通安全、⑤民用航空安全以及⑥核与  辐射安全、⑦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注】“生产经营单位 ” 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不适用特别行政区

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 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安全生产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本法不适用于 我国已恢复行使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的安全生产立法,应由这两个特 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

04-24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04-2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2分)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 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 预案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组织或者参与教育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检查生产状况,及时排查隐患,提改进建议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制止和纠正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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