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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题考点:票据法——票据抗辩(9.4)

来源:233网校 2021-09-04 20:49:18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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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财务管理》考题考点:票据法——票据抗辩(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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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抗辩的种类

根据抗辩原因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1、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票据行为不成立(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等);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如票据未到期);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2、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解释】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该基础关系必须是该票据赖以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简答题)

【解释】这就是说,如果票据债务人(如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等),该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解释】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如背书人、保证人等)存在抵销关系,而持票人的前手将票据转让给了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就不能以其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3)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注意】持票人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是由对抗该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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