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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公司董事赵某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监事孙某持有甲公司10万股股份,公司总经理李某持有甲公司5万股股份,《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未作将别规定。
2019年5月,为了增加员工对公司的信心,赵某买入甲公司10万股股份,赵某认为只有转让股份才需要向公司报告,买入股份不需要报告,故未向甲公司报告其买入股份的行为。
2019年8月,孙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两万股股份,2019年12月,公司总经理李某辞职,因担心公司股份下跌,李某于2020年3月将其持有的甲公司5万股股份全部转让。
要求:根据上述盗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不向甲公司报告其买入甲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孙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两万股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李某全部转让其持有的甩公司5万股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因此赵某买入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应当向公司报告。
(2)孙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监事孙某是在上市后1年内转让股份,不符合规定。
(3)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经理李某属于高管,其离职后半年内转让股份,不符合规定。
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将30万元作为定余交付给李某,2019年3月10日,王某向李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
2019年3月20日,李基告知网某 (其三日前和陈某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将房屋转让登记给陈某。双方产生违约赔偿纠纷,王某于2019年4月15日问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如下:
一、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李某返还30万玩购房款及其利息。
三、李某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
四,李某支付违约金40万元。
五,李某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0万元。
李某答辩如下;一,定金应为实际交付数额3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数额应为60方元.
二、王某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责任。
三,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准,王某未证实实际损失,无权请求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抗辩—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李某抗辩二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能否请求已付购房款和倍的赔偿?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李某的抗辩一成立。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题目中王某交付定金30万而李某没有异议,是变更定金合同为30万,因此按照30万适用定金罚则。
(2)李某的抗辩二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主张定金罚则和违约金责任。
(3)王某可以请求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根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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