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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来源:233网校 2022-07-27 11:20:41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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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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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程度: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考查方式:客观题

通常会考:

①股东会的职权

②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的形式、股东会的决议

【实战演练】

1、(单选题)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张某、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B.张某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D.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由赵某召集和主持

【233网校答案】D
【233网校解析】(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章程对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各股东表决权按出资比例计算。(2)选项AC:修改公司章程、解散公司均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均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赵某占有44%表决权,少了赵某的赞成,特别决议事项均无法通过。

(3)选项B: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张某的表决权不足1/10)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4)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赵某)召集和主持。

2、(多选题)辉煌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时,甲、丙两股东表示同意,丙占出资比例为15%、甲占出资比例为4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丙股东依法不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B.丙股东依法能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C.因甲、丙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因此,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有效

D.因甲、丙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未达到2/3以上,因此,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无效

【233网校答案】BD
【233网校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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