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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来源:中级经济法学习笔记 2020年5月5日 字号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开启,不少考生已经开始晕头转向啦。为了让大家明确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方向,233网校学霸君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需掌握的核心考点,还不快来学!中级经济法核心考点解密>>

中级经济法第四章核心考点: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3)如果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4)只有当被保险人未从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处获得赔偿或先向保险人索赔时,经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才有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的必要,代位权才得以产生和适用。

【考点巩固练习】

【多选题】下列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B. 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C. 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D. 被保险人因故意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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