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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要约收购

来源:中级经济法学习笔记 2020年4月30日 字号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开启,不少考生已经开始晕头转向啦。为了让大家明确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方向,233网校学霸君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需掌握的核心考点,还不快来学!中级经济法核心考点解密>>

中级经济法第四章核心考点:要约收购

1.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1)持股比例达到30%。

(2)继续增持股份。

2.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3.收购要约的变更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收购要约的变更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降低收购价格;

(2)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3)缩短收购期限;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考点巩固练习】

【多选题】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B.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变更其收购要约

C.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D.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选项B: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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