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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来源:中级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9年12月9日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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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完善。

(一)合同变更的要件

(1)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

(3)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二)合同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合同变更除法律规定的变更和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外,主要是当事人协议变更。

合同变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双方经协商取得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一)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下列三种情形,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合同义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转移的法律后果:

(1)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2)新债务人享有基于原合同关系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

(4)原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若担保人未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则担保责任因债务转移而消灭。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课后练习·单选题】

甲公司将两个业务部门分出设立乙公司和丙公司,并在公司分立决议中明确,甲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乙公司承担。分立前甲公司欠丁企业贷款12万元,现丁企业要求偿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12万元债务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甲公司承担

B.由乙公司承担

C.由甲、乙、丙三个公司平均承担

D.由甲、乙、丙三个公司连带承担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甲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乙公司承担”并非和债权人丁企业达成的约定,而是公司分立决议中明确的内容,对债权人丁企业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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