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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来源:中级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9年12月4日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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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上述的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圃、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

2.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有效,对善意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有如下规定: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1.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登记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课后练习】

【单选题】下列中国公民中,依法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是()。

A.某市中级法院法官李某

B.某商业银行支行部门经理张某

C.某大学在校本科生袁某

D.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金某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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