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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客观题《试卷一》回忆版真题及答案(12)

来源:233网校 2023-01-20 00:00:01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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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代表,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法律,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以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B、全国人大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C、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D、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宪法》第80条有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中“公布法律”的规定。《立法法》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由此可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法律,并非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故A项错误。《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因此B项错误。《宪法》第7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因此C项正确。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3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因此D项错误。

62、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这次会议决定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列关于国务院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务院负责管理和领导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B、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决定特区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C、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国务院由正副总理、国务委员、组成部门正副首长及秘书长组成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只能管理对外事务,不能领导,故A项错误;特别行政区的紧急状态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务院只能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故B项错误。《宪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C项正确。《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副首长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故D项错误。

6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对象进行明确规定,下列属于监察对象的范围的有哪些?

A、某省委办公厅机关的公务员

B、某市监察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

C、国有企业财务人员

D、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的人员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由《监察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可知,中国共产党机关中的公务员、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公务员都属于监察对象,当然包括省委办公厅机关中的公务员。将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公务员纳入监察范围,是为了实现监察的全覆盖,故A、B项均正确。由《监察法》第15条第(3)项的规定可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也属于监察的对象,而不是国有企业“财务人员”,故C项错误。由《监察法》第15条第(4)项的规定可知,并不是公立的科教文卫体等单位的所有人员都属于监察对象,只有“从事管理的人员”才属于监察对象。事业单位中普通的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由于并不行使公权力,不属于监察对象,故D项错误。

64、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犯故意杀人罪,虽然《刑法》第232条没有规定可以剥夺政治权利,但法院也可以对甲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甲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甲在执行主刑的8年期间没有选举权,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5年内也没有选举权

C、甲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主刑执行3年后被假释,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D、甲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法院在对甲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刑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虽然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但是总则条文有规定,法院对甲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有根据的。因此A项正确。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包括从死缓、无期徒刑改判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或者从有期徒刑被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内。因此B、C项正确。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的对象,有两类人:一是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但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所以甲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错误的。因此D项错误。

65、王某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甲国护照,在乙国参加商品博览会时被乙国警方扣留,警方理由是:丙国认为王某违反了丙国的进出口管制法,从而向乙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以及引渡王某的请求。王某父母均为中国公民,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上海。根据我国《国籍法》以及一般国际法原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王某已丧失中国国籍

B、根据我国《国籍法》,王某若要退出中国国籍需经批准

C、如果王某仅违反了两国的进出口管制法,乙国无权扣留并引渡王某

D、因王某同时持有甲国护照,中国海关应当拒绝入境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由《国籍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但对于持有包括中国护照在内的多国护照持有者而言,我国有权确认其中国公民身份并对其行使属人管辖权或向其提供外交保护。因此A项错误。《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4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本题中,王某父母均为中国公民.且一直居住在上海,王某中国国籍的丧失,必须办理申请手续。因此B项正确。由我国《国籍法》以及一般国际法原理,引渡必须符合“双重犯罪标准”,王某仅违反了丙国的进出口管制法,乙国无权扣留并引渡王某,故C项正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并未规定要求不准多国护照持有者入境,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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