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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冲刺必看:乐毅老师整理的刑法拿分知识点,不看可惜!

作者:233网校-月明 2020-09-25 17:38:37 字号
摘要:刑法这些知识点考试一定会考!看到就是赚到!

距离法考最后一个月的时间,法考的重头戏——刑法应该如何复习呢?

我们转载@乐毅老师为大家整理的刑法每年必考考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复习的更加完备!

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成立不作为犯需要行为人:

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具有作为能力,能够履行义务+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其中,作为义务是刑法每年必考的知识点,具体如下: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义务来源,但是要求刑法必须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即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必须考虑主体职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其是否有作为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

例如,成年人带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防止其溺水的义务。

4、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这里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行为和自愿接受行为。

(1)合同行为:例如,出租车司机对自己车上男乘客强奸女乘客的行为不阻止的,成立强奸罪的帮助犯。

(2)自愿接受行为:例如,将他人遗弃的婴儿抱回家中后,就必须尽抚养义务,如弃之不管导致死亡的,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二、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个“因”需要对“果”承担责任,即对于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可以归责于(追溯到)哪个行为(因)。

因果关系仅是犯罪的客观不法要件,换言之,即便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但如果不具有责难的可能,即主观上不具有非难可能性(如无故意、过失、期待可能性等),也不成立犯罪。

因果关系的判断步骤:

1、以条件说为基础。

条件说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如果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条件说强调“环环相扣”,即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那么,前者与后者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需注意的地方有两点:

(1)条件说的“条件”必须是“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一种类型性的行为,即这种行为通常而言具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例如,用刀、枪杀人的行为。日常生活行为,并不具有这种类型性特征,不认为是危害行为。

(2)“条件”是指实行行为,而不包括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不具有导致具体危害结果的类型性、通常性。

2、因果关系中断——对条件说的修正、限制

条件说将因果关系的范围拓得太广,因此,在条件说的基础上提出了因果关系中断论。其目的就是为了限缩条件的范围。

具体而言,介入因素要中断前条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必须同时符合如下两个特征:

(1)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偶然)的因素。——即介入因素在案件当时发生的概率很低(低于10%)——质的要求。

如果实施第一个行为,通常而言会衍生出第二个行为(介入因素),则第二个行为就是正常的因素,不中断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反之,就属于异常的因素。实际上,介入因素是正常还是异常,是相对于第一个行为而言的。介入因素的出现如果是“异常”的,说明其改变了前行为的正常因果发展流程、流向。

例如,乙夜间驾车撞倒甲后逃逸,甲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甲死亡。——甲在夜间被撞后,遭受后续的辗轧,并不异常,故乙的行为与甲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2)介入因素必须是独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的贡献率接近100%——量的要求。

介入因素是异常的,说明介入因素改变了前行为的因果流向,同时,介入因素本身又足够强大的话(对危害结果的贡献率能达到100%),说明前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就很微弱了。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该案中,丙的开枪行为属于异常因素,且对死亡的贡献率是100%。

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存在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完成形态即既遂,是指完全实现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都未能完成实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形态之间是不可互逆 ,成立中止之后就不可能成立未遂、预备和既遂,成立既遂之后也不能成立中止、未遂和预备。

只有在直接故意犯罪中才存在未完成形态;在间接故意、过失犯罪中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它们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也即是否成立既遂的问题,如果没有达到既遂,那就不构成犯罪。

犯罪未完成形态为刑法历年必考知识点,客观题与主观题均会出现,必须牢固掌握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与联系。牢记以下三步骤并灵活运用,可以快速掌握:

1、准确厘清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停止形态。这里的“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主要是指行为人进行踩点、购买工具、前往犯罪途中等一系列预备性工作。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通常我们把犯罪未遂的内涵精炼为一句话,即“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这里强调了两种情形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一是由于害怕,心生悔意等主动放弃实施犯罪,二是虽然已经实施了犯罪但最终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通常我们把犯罪中止也精炼成一句话,即“能达目的而不欲”。

2、判断行为人是否“着手”

如果是着手之前,则存在两种可能性:要么成立犯罪预备,要么成立犯罪中止。着手之后,也存在两种可能性:要么成立犯罪未遂,要么成立犯罪中止。(着手的判定标准一般是看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否造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

3、分析行为人的意志因素

着手之前,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着手的成立“犯罪预备”。基于行为人主动放弃而没有着手的成立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着手之后,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能得逞的成立犯罪未遂。基于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成立犯罪中止。

四、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1.概念

(1)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罪数形态。

例如,行为人开枪击中他人,致使他人死亡,子弹穿过他人身体又把另一人打成重伤,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

对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2)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条,而法条之间存在着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

例如,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属于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

对于法条竞合,原则上应该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处理原则。

2.区别

(1)形式上,想象竞合是罪名在事实上的交叉,因此导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但法条竞合必须是犯罪在法律上的交叉或包容。

(2)实质上,法条竞合的特别法可以涵盖普通法的法益,从而实现法益的全面保护,但想象竞合的重法并不能涵盖轻法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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