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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法考客观题《试卷二》回忆版真题及答案(35)

来源:233网校 2023-03-16 08:59:59 字号

为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试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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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法考客观题《试卷二》回忆版真题及答案

80、甲省A市庆安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下游B市严重污染,A市环保组织(符合起诉条件)向A市中院提起公益诉讼,A市中院受理案件之后,B市环保组织(符合起诉条件)向B市中院也提起公益诉讼。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A市中院、B市中院均有权审理各自的案件,分别判决

B、B市中院应当把案件移送给A市中院

C、A市环保组织和B市环保组织可做共同原告

D、如果对管辖权有争议,可报甲省高院指定管辖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答案:B,C,D解析: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申请以共同原告身份参加诉讼。故对庆安公司超标排污案件,A市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后,B市环保组织可以共同原告身份参加诉讼,C选项正确。 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中院管辖,故本案A市中院属于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发生地),B市中院属于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均有管辖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必要时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本案应当由最先立案的A市中院管辖,后立案的B市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A 市法院,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A、B市法院因为管辖权发生争议,可以报请其共同上级法院,即报甲省高院指定管辖,D选项正确。

81、元丰公司依据供货合同要求神木公司履行货款,法院经审理一审二审神木公司均败诉,神木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元丰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神木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对于增加违约金,法院应调解处理

B、对于解除合同请求,法院应调解处理

C、对于增加违约金的要求,法院告知另诉

D、对于解除合同请求,法院可进行审理

参考答案:   C,D
答案:C,D解析:再审以原审范围为限,原则上,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故法院对于再审中新增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新增独立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的反诉)不予审理,符合另行起诉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例外情况下,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故在再审的重审中,原告新增的违约金请求,法院告知另诉,而对于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无法通过另诉解决,重审法院对于其提出的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应予准许,且可以调解。 故本题AB选项错误,CD选项正确。

82、大山公司欠五岳公司5000万,海伦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因到期未支付,五岳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大山公司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发出后,五岳公司将海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问以下哪些选项正确?

A、该支付令对大山公司有拘束力,对海伦公司没有拘束力

B、该支付令对大山公司和海伦公司均有拘束力

C、五岳公司对海伦公司提起诉讼,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D、五岳公司对海伦公司提起诉讼,支付令失效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答案:A,D 解析:《民诉解释》434条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本案中债权人五岳公司申请向债务人大山公司发出的支付令仅仅对债务人大山公司有拘束力,对担保人海伦公司没有拘束力,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债权人五岳公司单独就担保关系对海伦公司提起诉讼,支付令失效,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83、某生效判决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30万元货款。甲公司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发现乙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乙公司对案外人丙公司有30万债权,甲公司申请法院向丙公司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丙公司收到通知后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笔欠款已经归还。同时案外人丁公司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经将该笔债权转让给自己了,自己是该笔债权的受让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德乐公司侵犯了冯某的著作权,冯某有权申请德乐公司的专利无效

B、如果伯恩公司对德乐公司取得专利权不知情,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C、喜登公司没有侵犯德乐公司专利权,可以不停止使用且不支付费用

D、喜登公司侵犯了德乐公司的专利权,但可以不停止使用且不支付费用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答案:B,D解析: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通知送达第三人后,第三人应当在15日之内向申请人清偿债务,或者在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该第三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果该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则不能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无需审查该异议是否成立。显然,本案中第三人丙公司提出了异议,故不能对丙公司强制执行,故本题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甲公司申请执行乙公司30万,乙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权,法院遂将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列为执行标的,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丁公司主张自己受让了该笔债权,即丁公司对该债权(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构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应当对其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关于救济手段,如果属于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申请再审,如果认为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应当另行起诉(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生效判决是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30万,并未涉及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故属于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情形,对裁定不服的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84、林某和吴某签订协议约定将吴某所有的一辆汽车卖给林某,约定林某向吴某支付一半车款后吴某将汽车交付给林某,但在林某付清全部车款前车辆仍然归吴某所有。林某向吴某支付一半车款后吴某将汽车交付林某。邓某因为借款纠纷起诉吴某,诉讼中,邓某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法院扣押吴某的该辆汽车。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法院可以扣押该辆汽车

B、法院不能扣押该辆汽车

C、林某向吴某交付余款后,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对汽车的扣押

D、林某向法院交付余款后,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对汽车的扣押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答案:解析: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若干问题规定》第14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该规定的主要依据是保留所有权的买卖,根据《民法典》第641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被执行人吴某与林某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作出了林某全部付清余款前车辆仍归吴某所有的所有权保留,故车辆仍然属于被执行人吴某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该汽车,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林某支付余款后取得对该汽车的所有权,法院应当解除对该汽车的扣押,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该汽车已经被扣押,李某应当向法院交付余款,而不能向被执行人吴某交付余款,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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