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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变动对比之物权编第五分编(占有)

来源:民法典 2020-05-26 09:48:00 字号
摘要: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变动对比之物权编第五分编占有为第460条至第462条。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五分编 占有

旧法物权法

新法《民法典》草案变动对比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 243 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 460 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245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第 462 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民法典新增“停止侵害”
第 246 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民法典删除此内容
第 247 条 本法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民法典删除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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