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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3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关系
类别 | 内容 | 说明 | |
两个法律关系 | 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 ||
二是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合同关系。 | |||
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 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
转托他人代理 |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 1、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的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 |
2、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 |||
无权代理 | 一般存在三种表现形式: (1)自始未经授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已终止。 |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
表见代理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1、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 | |
2、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 |||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是一种被称为默示方式的特殊授权。 |
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类别 |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 (1)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
相对人故意行为 |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
违法代理行为 |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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