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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班讲义: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来源:233网校 2017-08-13 08:24:00 字号
摘要: 以下是233网校提供的2016年【精讲班讲义】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习题班、冲刺班正在APP进行独家放送!下载APP查看更多讲义>>

1Z304017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2017精讲班课程试听>>

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二)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三)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范围

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人不再完全享有原债权。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四、可撤销合同

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典型考题.下列合同中,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有(   )。

A.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合同  

B.施工企业中未获得相应授权的人员订立的合同

C.建设单位为洗钱而订立的施工合同  

D.显失公平的合同  

E.一方乘人之危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233网校答案:DE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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