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除项,并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各级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二、各层次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1、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标准
核心一级资本 | 一级资本 | 总资本 | |
最低资本要求 | 4.5 | 6 | 8 |
储备资本要求 | 2.5 | ||
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 | 7 | 8.5 | 10.5 |
逆周期资本要求 | 0~2.5 | ||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 1~3.5 |
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监管标准
核心一级资本 | 一级资本 | 总资本 | |
最低资本要求 | 5 | 6 | 8 |
储备资本要求 | 2.5 | ||
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 | 7.5 | 8.5 | 10.5 |
逆周期资本要求 | 0~2.5 | ||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 1 |
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后,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三、资本充足率影响因素和管理策略
1、资本充足率影响因素
(1)持有资本的数量(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的分子)
(2)面临的实际风险水平(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的分母)
2、资本充足率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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