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组的概念和条件
贷款重组是指借款企业由于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还款困难、银行在充分评估贷款风险并与借款企业协商的基础上,修改或重新制订贷款偿还方案,调整贷款合同条款,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的行为。
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包括以下情形:
(1)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经逾期;
(2)虽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预计现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债务有可能逾期;
(3)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被分为不良;
(4)债务人无法在其他银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融资;
(5)债务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或处于退市过程中,或已经退市,且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产生显著不利影响;
(6)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同时其他贷款条件没有因此明显恶化的,可考虑办理债务重组:
①通过债务重组,借款企业能够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偿债能力;
②通过债务重组,能够弥补贷款法律手续方面的重大缺陷;
③通过债务重组,能够追加或者完善担保条件;
④通过债务重组,能够使银行债务先行得到部分偿还;
⑤通过债务重组,可以在其他方面减少银行风险。
(2)贷款重组的方式
变更担保条件 |
如:①将抵押或质押转为保证;②将保证转换为抵押或质押,或变更保证人;③直接减轻或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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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还款期限 |
根据企业偿债能力制定合理的还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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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利率 |
将逾期利率调整为相应档次的正常利率或下浮,从而减轻企业的付息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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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企业变更 |
借款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情形时,银行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移到第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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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为资本 |
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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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抵债 |
条件和范围 |
条件:①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依照有权部门判决、裁定以其合法资产抵偿银行贷款本息的; ②债务人故意“悬空”贷款、逃避还贷责任,债务人改制,债务人关闭、停产,债务人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等其他情况出现时,银行不实施以资抵债信贷资产将遭受损失的; ③债务人贷款到期,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以事先抵押 或质押给银行的财产抵偿贷款本息的。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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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抵债资产范围 |
不可抵债资产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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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动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 ②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 ③无形资产:专利权、著作权、期权等。 ④有价证券:股票和债券等。 ⑤其他有效资产 |
①抵债资产本身发生的各种欠缴税费,接近、等于或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②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③资产已经先于银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⑤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⑥其他无法变现或短期难以变现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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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的接收 |
商业银行在取得抵(质)押品及其他以物抵贷财务,要按一下原则确定其价值: ①借、贷双方的协商议定价值 ②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 ③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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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管理 |
管理原则: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原则。 抵债资产的保管: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 抵债资产的处置: ①不动产和股权: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 ②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2年。 ③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考核:抵债资产年处置率=一年内已处理的抵债资产总价(列账的计价价值)/一年内待处理的抵债资产总价(列账的计价价值)×100% 抵债资产变现率=已处理的抵债资产变现价值/已处理抵债资产总价(原列账的计价价值)×100% |
(3)司法型贷款重组
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务人、债务人股东或债权人等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在法院主导下,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协商,调整债务偿还安排,尽量挽救债务人,避免债务人破产以后对债权人、股东和雇员等人,尤其是对债务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