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金清收准备
债权维护 |
资产保全人员至少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真维护债权: ①妥善保管能够证明主债权和担保债权客观存在的档案材料,例如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登记证明等; ②确保主债权和担保权利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主要是确保不超过诉讼时效、保证责任期间,确保不超过生效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 ③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 向人民法院中请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期间、双方没有约定的,从借款企业偿还借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债权银行应当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否则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财产清查 |
清查债务人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对于清收效果影响很大。 |
(2)常规清收
常规清收包括直接迫偿、协商处置抵(质)押物、委托第三方清收等方式。
常规清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要分析债务人拖欠贷款的真正原因,判断债务人短期和中长期的清偿能力;
②利用政府和主管机关向债务人施加压力;
③要从债务人今后发展需要银行支持的角度,引导债务人自愿还款;
④要将依法收贷作为常规清收的后盾。
(3)依法收贷
提起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判决。银行如果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财产保全 |
作用: ①防止债务人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保障日后执行顺利进行; ②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影响债务人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迫使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 分类: 诉前财产保全:指债权银行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因而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中财产保全:指可能因债务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债权银行的申请裁定或者在必要时不经申请自行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申请支付令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电请执行。 |
申请强制执行 |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为2年 |
申请债务人破产 |
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且经营亏损的趋势无法逆转时,应当果断申请对债务人实施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