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商事法律制度
第三节 信托法律制度
考点:信托财产的性质【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具有如下性质: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人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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