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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04-21 08:57:08 字号

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河北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推行项目安全督查员制度、推行安全项目包联制。详情如下:

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项目安全督查员委派制及项目安全生产包联制等三项制度,加快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建设。

意见强调,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兼职。

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

意见指出,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取得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其他施工企业及非法人施工单位也应参照执行。

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主要负责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参与企业各类生产经营决策的研究、讨论和制定,提出保障安全生产有关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等工作。

企业安全总监应具有5年以上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通过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A类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等。

推行项目安全督查员制度

意见规定,河北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均应建立项目安全督查员委派制度。

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项目安全督查员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停工、整改并向项目负责人、企业安全总监和企业负责人报告,未及时解决应直接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对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和处罚;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考核有否决权。

项目安全督查员应具有3年以上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通过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C类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具有工程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等。

推行安全项目包联制

意见要求,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在河北省内所有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包联制度。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包联人应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企业有分公司的,公司领导对分公司进行包联。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2020年4月20日前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要落实安全总监、安全督查员及安全包联制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和指导,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对项目的安全监督员实行备案制,所有在监项目安全监督员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将项目监督人员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原文地址:http://link.233.com/27855/xxgk/fdzdg/gzdt_xxgkml/202004/t20200413_287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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