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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9-02-22 11:27:00 字号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取消特种作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有关精神,省厅决定,自2018年12月4日起,取消由部门规章设定的5项特种作业证明事项、5项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明事项(见附件),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此文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8年12月10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
1资格证书
(复印件)
申请初始注册时需提交《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2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初始注册时需提交《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一条第四项“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
3执业证申请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时需提交《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申请人执业证;”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申请人执业证;”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4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申请变更注册时需提交《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
5履职情况证明申请延续注册时需提交《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项“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部门规章申请人书面陈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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