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和《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恢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17〕83号),经各有关单位组织申报,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初审,国家注册机构审核合格,应急管理部批准下列人员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条件的人员注册,特此公告。
最近更新: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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